债权转让后原担保责任仍然有效,但费用主张必须提供实际发生凭证-凤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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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421民初401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2年6月30日,凤台县某德商贸有限公司与凤台某村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2500万元,期限至2023年3月30日,年利率6.16%,逾期按1.5倍罚息。同日,李某、王某、凤台县某居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凤台县某光经济房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提供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凤台某村商业银行向某德商贸公司发放了2500万元贷款。借款到期后,某德商贸公司未全部偿还本息。2022年8月31日,凤台某村商业银行与凤台县某兴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某兴公司,并通知了某德商贸公司。
法院判决:
- 某德商贸公司向某兴公司偿还本金2500万元、利息289万余元(截至2023年12月24日),合计2789万余元,并继续支付后续利息;
- 李某、王某、某居置业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某兴公司有权对某光经济房开发公司抵押的房产优先受偿;
- 驳回某兴公司关于律师费的请求(因未提供律师费已实际发生的证据)。
三、核心观点:债权转让后担保责任不消失,但费用主张必须“有凭有据”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常踩的“大坑”:债权转让后,原借款和担保责任依然有效,但企业主张额外费用(如律师费)时,必须拿出“钱已花出去”的铁证,否则法院直接驳回。
为什么这么说?
- 担保责任“跟着债权走”:某德商贸公司借钱时,李某、王某和某居置业公司签了连带保证合同,某光经济房开发公司用房产做了抵押。后来银行把债权转给某兴公司,这些担保责任一点没少——保证人照样要还钱,抵押房产照样能拍卖抵债。法院明确说:债权转让不解除原担保义务,企业别幻想“换了个债主就能赖账”。
- 律师费被驳回的致命伤:光说不练等于零:某兴公司主张律师费,但只交了合同,没交付款凭证或发票。法院直接说“证据不足,不支持”。现实中,很多企业以为签了委托合同就算数,但法院只认“钱已实际支付”的证据(如银行回单、发票)。没这个?再合理的费用也打水漂。
给企业的3条保命建议:
- 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到位”:银行把债权转给某兴公司后,及时书面通知了某德商贸公司。如果没通知,债务人可能以“不知情”抗辩,拖慢追债进度。企业转让债权时,务必用邮寄、短信等可留痕方式通知对方,并保存证据。
- 担保责任别“想当然”:本案中,保证人和抵押人全被判担责,是因为担保合同写得清楚。但现实中,不少企业签合同时漏写“担保范围包括律师费”,或抵押登记不规范,导致后期维权打折。签担保合同时,明确写清“本金、利息、律师费等全部费用”,抵押物要及时登记。
- 费用主张“留凭证是王道”:某兴公司赢了本金利息,却输在律师费上,太冤!企业催债、打官司花的每一分钱(律师费、差旅费),必须保留付款凭证、发票、服务明细。光有合同不行,法院要看到“钱真花了”。
四、征和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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