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搬迁补偿要保留完整证据否则损失难获全额支持-凤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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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号:(2020)皖0421民初252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大山某构件钱庙分公司设立于2006年12月1日,变更前名称为“大山某构件张集分公司”,负责人岳某永,经营场所位于凤台县岳张集镇柏郢村,经营范围为混凝土预制构件业务。该公司于2012年8月搬迁到凤台县钱庙乡先庄村,建造了彩钢夹心板厂房,2012年9月10日变更登记为现名称,负责人变更登记为岳某,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为凤台县钱庙乡先庄村。2010年6月3日凤台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某集煤矿采煤沉陷区村庄搬迁事宜的公告,该搬迁公告记载某集煤矿采煤沉陷影响的村庄中有岳张集镇柏郢村柏郢。2016年3月15日,大山某构件钱庙分公司向凤台县公证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场地、房屋、设备的现状进行现场保全公证。大山某构件钱庙分公司因财产损失的赔偿事宜,经协商无果,遂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某矿集团某集煤矿和某矿集团需赔偿大山某构件钱庙分公司各项损失202101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简单说,企业只拿到部分赔偿(约20万元),远低于其主张的140多万元,主要因为证据不足导致多数损失未获支持。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简单:企业搬迁时没留好“证据链”,结果该赔的钱没拿到。某集煤矿采煤导致地面沉陷,确实影响了大山某构件张集分公司的经营,法院也认定了侵权事实。但为什么企业只拿到20万,而不是自己要的140万?关键在两点:
- 损失证据不完整:企业主张了院墙、大门、下水道、树木甚至变压器等损失,但公证材料里没明确记录这些项目(比如公证书没提下水道尺寸、树木数量),法院只能“凭证据说话”,没证据的直接不认。更可惜的是变压器——明明能拆走卖掉,但企业一直闲置在原地,法院认为这是自己扩大损失,责任自负。
- 经营损失计算出错:企业想按整个院落面积算停产损失,但法院只认厂房面积(183平方米),因为政策规定“工业仓储损失按每月20元/㎡计算”,而院子不算“经营必需场地”。企业没提前研究当地补偿标准,白白丢了几十万。
给企业的3个血泪教训:
- 搬迁前必须做“证据快照”:一旦听说附近要采矿、修路或拆迁,立刻找公证处录像、拍照、列清单(像本案2016年才公证就太晚了,沉陷可能2010年就开始了)。重点拍清楚:所有建筑尺寸、设备型号、院落用途(比如拍视频证明院子用来堆放建材)。口头说“我有损失”没用,法院只认白纸黑字的证据。
- 可搬走的东西赶紧搬:像变压器、机器这些能移走的资产,在搬迁时第一时间拆卸或变卖。放着“等赔偿”反而会被法院认定“放任损失扩大”,一分钱都别想赔(本案变压器损失全自担)。
- 算钱要按政策来:各地补偿标准不同(本案依据淮南市2013年文件),别自己拍脑袋算。停产损失只算厂房面积、最多补6个月,院子、大门等附属物按固定单价赔。企业提前查清当地政策,避免要价虚高反被驳回。
很多老板以为“我被侵权了,对方就该全赔”,其实法律是讲证据和规则的。本案企业从2010年损失发生到2020年起诉,拖了10年才行动,虽然没超时效(因沉陷持续),但证据早不完整了。记住:维权不是“谁嗓门大谁赢”,而是“谁证据全谁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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