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暂定金额不等于最终结算金额,公司需对授权员工签署的结算单负责-巢湖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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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2)皖0181民初205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被告安徽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巢湖市夏阁镇周黄、山西靳安置点工程施工需要,于2018年12月5日由安徽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与原告巢湖市居某水泥制品厂签订一份《商品购销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物资名称为涵管,数量150节,单价700元,暂定合同金额105000元,实际结算数量以购货方书面确认的材料验收单为准;每月30日办理结算,供货完毕后,双方对历次供货、付款进行核实汇总办理末次结算;购货方指定收货人为孙某、蔡某刚,结算以指定收货人签字及项目经理签字确认的单据为准。商品购销合同尾部,购货方处加盖了安徽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并由孙某签名,供货方处加盖了巢湖市居某水泥制品厂印章并由韦某签名。此后,原告方按照被告方要求多次向项目工地运送涵管、盖板,2018年12月15日至2019年4月30日,原告方已向项目工地运送货物价值282430元。被告方于2018年12月7日、2019年2月22日已向原告方分别付款3万元、5万元。2019年7月30日,孙某代表购货方与原告方签署一份《材料决算单》,确认总计货款282430元,已付货款8万元,下欠货款202430元。经原告方多次催要下欠货款,被告方至今未能给付,致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判决:安徽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需向巢湖市居某水泥制品厂支付下欠货款2024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243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19年7月30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70元。
三、案件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给我们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合同课"。很多老板看到合同上写的"暂定金额105000元",就以为最多就付这么多钱,结果法院判了两倍多!为什么呢?
关键点在于:合同里的"暂定金额"只是个预估值,不是最终要付的钱。就像你去饭店点菜,菜单上标价是参考价,实际吃了多少还得看结账单。法院说得很清楚: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着"实际结算数量以购货方书面确认的材料验收单为准",这就像你点菜后服务员写的点菜单,最后得按那个算钱。
更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员工在授权范围内签字,公司就得认账。这个案子里的孙某,既是签合同的人,又是公司指定的收货人和结算人,他签的《材料决算单》对公司就有约束力。被告公司说"孙某自己多签了,该他自己付",法院根本不认——因为你公司自己指定他当结算人,就等于给了他"签字权"。
给企业老板的3个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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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清"暂定"二字的分量
签合同时别光看大数字,重点看结算条款。如果写"暂定金额",后面一定要跟清楚"如何确定实际金额"。建议加上类似"超出暂定金额20%需另行书面确认"的保护条款。 -
管好你的"签字权"
别随便指定员工当结算人!如果必须指定,一定要:- 书面明确授权范围(比如"单次结算不超过10万元")
- 要求重要结算必须双人签字(比如收货人+项目经理)
- 定期核对工地收货记录,别等欠款20多万才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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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管理要"留痕"
这个案子原告能赢,关键是有完整的送货记录和决算单。建议企业:- 所有工地收货必须当场签收货单
- 电子台账每天更新,纸质单据保存2年以上
- 重要结算前让法务或顾问把把关
很多企业吃亏就吃亏在"太信任员工"或者"嫌麻烦不看合同细节"。记住:公司公章盖了,员工签字了,法律上就代表公司行为,想推给个人基本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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