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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公司欠债不牵连个人但登记信息必须真实准确-长垣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长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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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783民初809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事实
长垣市某厂向长垣市某公司供应水泥、沙子,2025年长垣市某公司出具欠条确认欠款68000元(内容为:"今欠长垣市某厂孟电水泥款、沙款共计陆万捌仟元整,欠款人:长垣市某公司"并加盖公章)。2025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0%。

判决结果

  1. 长垣市某公司需在10日内支付长垣市某厂货款68000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4.5%从2025年9月26日起算);
  2. 驳回长垣市某厂对杨某、高某、刘某的全部诉求(即三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风险一:挂名法定代表人≠能"隐身"躲债
杨某辩称自己只是"名义法人",2025年2月已通过协议退出公司,甚至未参与经营。但法院明确:工商登记信息具有公示效力!只要杨某仍是登记在册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就代表公司。即使私下签了退出协议,若未及时变更工商登记,债务仍由公司承担,但不会直接牵连个人(本案未支持对杨某的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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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二:股东想"金蝉脱壳"没那么简单
原告主张杨某、高某作为股东应在未出资范围内担责,但法院引用《九民纪要》第6条指出: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不加速到期"是原则!除非公司已"无财产可执行且具备破产条件",否则不能要求股东提前掏钱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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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三:欠条不写对=钱打水漂
本案原告能胜诉的关键,是拿到了加盖公章的欠条。而杨某质疑"为何不告工地承包方",法院直接指出:谁盖章谁担责!原告若只留送货单没盖章,很可能因证据不足败诉。
⚠️ 企业行动指南

征和律师提醒:企业主常误以为"公司欠债个人不用赔",但若财务混同、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如用个人账户收公款),法院仍会"刺破公司面纱"!建议每季度做一次法律风险体检,避免小疏漏酿成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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