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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合同相对方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 郑州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荥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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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105民初2279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0年11月17日,荥阳某材公司与郑州某甲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供应沥青混凝土;2021年1月25日,双方又签订另一份合同,约定供应水泥稳定碎石。合同明确要求“先开票后付款”,并由郑州某甲公司通过公对公转账支付。2022年3月15日,荥阳某材公司完成最后一次供货(净重35.27吨)。经结算,郑州某甲公司欠付货款1896154.35元,由项目现场负责人张某签名确认。同时,刘某、张某及吴某签订合伙协议,三人作为项目实际施工人负责现场管理。但荥阳某材公司尚未向郑州某甲公司开具发票。郑州某甲公司辩称,已通过《以房抵债协议》将债务转移给建设单位(郑州某乙公司),但该协议未获建设单位盖章确认,且抵债房屋已抵押无法办理网签。

法院判决结果:郑州某甲公司需在10日内支付荥阳某材公司货款1896154.35元;驳回荥阳某材公司要求刘某、张某支付货款及逾期损失的请求(因二人非合同相对方,且原告未履行先开票义务)。

三、案例核心观点:企业必须守住合同责任底线,避免“甩锅”陷阱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实则藏着企业最容易踩的“坑”:合同签了谁,钱就得找谁要。郑州某甲公司以为用“以房抵债”就能把债务推给建设单位,结果法院直接判它“照单全付”。为什么?关键就三点:

  1. “甩锅协议”无效,责任跑不掉
    郑州某甲公司主张债务已转移给建设单位,但《以房抵债协议》没有建设单位盖章,纯属“空头支票”。法院明确:债务转移必须三方签字确认,否则原合同方仍要担责。现实中,很多企业遇到下游欠款,就急着让上游“接盘”,却忽略协议是否生效。结果债务没转移成,反而被供货方告上法庭。提醒:签任何债务转移协议前,务必确认所有相关方签字盖章,否则就是“白忙活”。

  2. 合同义务要“一步一动”,别漏掉关键动作
    荥阳某材公司败诉的关键是没开发票——合同白纸黑字写明“先开票后付款”,它却直接催款。法院因此不支持逾期损失。合同里写的义务(如开票、验收),必须严格履行,否则可能丧失索赔权利。企业常犯的错误:觉得“对方欠钱理所应当”,就跳过自身义务。记住:法律只保护“守规矩”的人,该开票开票、该验收验收,一步都不能省。

  3. 实际施工人≠付款责任人,别被“现场签字”迷惑
    张某作为项目现场负责人签了结算单,但法院没判他个人赔钱,因为合同是和郑州某甲公司签的。员工或施工方签字仅代表职务行为,除非明确约定“个人担保”,否则企业不能直接找个人要钱。很多供应商以为“谁签字谁付钱”,结果告错对象白花钱。正确做法:合同中必须写清“实际施工人连带责任”,否则风险全在签约公司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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