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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交易中必须明确区分货款与借款,避免混淆导致权益受损-济源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0 济源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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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96民终65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济源市某能源公司与济源市某商贸公司存在买卖焦粒关系,2024年8月11日,双方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合伙经营"济源市某能源公司",总投资200万元,某能源公司以货场及设备折价40万元出资,占分红权50%;某商贸公司以现金出资160万元,占分红权50%。2024年8月15日,某商贸公司转账30万元出资款;9月1日转账10万元出资款,某能源公司均出具了收据。

2024年9月1日,双方签订《焦末购销合同》,约定焦粉数量252.699348吨。某商贸公司出具采购结算单显示:供应商为某能源公司,结算总金额274178.79元,已付210000元,下欠64178.79元。2024年11月1日,某商贸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欠某能源公司货款64178.79元。

2024年11月24日,某商贸公司销售某能源公司焦粉125.68吨。11月27日,双方签订《焦末购销合同》,约定焦粉207.194吨,总价250704.74元。同日,某商贸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欠某能源公司货款250704元。该收据金额比实际供货多出10万元,某能源公司称是合伙前留存货物的货款,某商贸公司称是替案外人垫付的借款。

一审法院判决某商贸公司支付某能源公司314882.79元。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改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商贸公司只支付214882.79元(即64178.79元+150704元),驳回某能源公司对10万元的诉讼请求。原因是二审法院根据录音证据认定这10万元实为借款而非货款,某能源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是货款。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生动地告诉我们:企业做生意时,千万不能把不同性质的钱混在一起算账!就像你不能把买菜的钱和还朋友的钱写在同一张借条上一样,否则打起官司来,法院很难分清哪部分是什么钱。

本案中,某能源公司吃了大亏——本以为能拿回31万多,结果法院只支持了21万多。为什么?就是因为那10万元既像货款又像借款,双方在打欠条时没说清楚。某商贸公司提供的录音证据显示,某能源公司老板郭某当时也承认这10万元是"借款",但某能源公司却坚持说是货款,又拿不出有力证据,最后法院只能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判某能源公司败诉。

对企业来说,这起案件敲响了三记警钟:

第一,钱的性质要"一笔一清",不能混为一谈
很多企业为了图省事,把多笔交易合并开一张发票或写一张收据。比如本案中把15万货款和10万借款硬凑成25万"货款"。这种做法看似方便,实则埋下巨大隐患。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只能根据证据判断款项性质,模糊处理很可能导致部分权益无法追回。建议:每一笔钱都要单独列明性质(货款、借款、投资款等),写清楚对应的具体交易。

第二,口头约定不靠谱,关键事项必须白纸黑字
本案争议的10万元,双方各执一词。如果当初在打欠条时加一句"其中150704元为货款,10万元为借款",就不会有这场官司。很多企业老板觉得"都是熟人,说好了就行",但打起官司来,法院只认证据。建议:即使是口头达成的补充协议,也要通过邮件、微信文字或补充协议确认,避免"说不清"。

第三,证据要形成完整链条,不能"缺胳膊少腿"
某能源公司主张10万元是货款,却拿不出货物交付凭证;而某商贸公司提供的录音显示郭某承认是借款。证据不完整直接导致败诉。建议:交易全程保留证据——合同、送货单、验收单、付款凭证缺一不可;对争议事项及时书面确认;重要通话可录音(但需注意合法性)。

特别提醒:合伙经营更要规范操作
本案中双方名为"买卖合同",实则夹杂合伙关系,导致法律关系混乱。很多企业合伙时只口头约定,不出具书面协议,或像本案《合伙协议》一样存在表述模糊(如"合伙经营公司"的表述不专业)。建议:合伙前务必由专业律师起草协议,明确出资方式、利润分配、债务承担等条款;日常经营保持独立财务账目,避免财产混同。

最后提醒各位企业家:法律风险往往藏在细节里。看似简单的打欠条、开收据,如果处理不当,可能让企业损失十几万甚至更多。就像本案,仅仅因为10万元性质说不清,企业就白白损失了诉讼费和时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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