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加首次登记后开发商担保责任自动解除-潜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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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3)鄂9005民初320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7年4月7日,某银行潜江分行与熊某、潜江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熊某向银行借款31.3万元购买房屋,潜江某房地产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明确:若熊某逾期还款,银行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熊某以所购房屋作抵押担保;潜江某房地产公司担保责任持续至“抵押登记办妥、他项权证交银行收执”为止。银行放款后,熊某自2020年6月1日起开始逾期。截至2023年9月,熊某欠本金29.68万元、利息4.31万元等。熊某所购房屋已办理抵押预告登记(2017年11月),2019年4月该房屋完成所有权首次登记。银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后起诉,要求熊某还款、潜江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对抵押房屋优先受偿。
法院判决:
- 熊某偿还本金29.68万元、利息4.31万元及合理罚息(不支持罚息再计复利);
- 熊某支付律师费3000元;
- 银行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 驳回银行要求潜江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开发商无需赔钱)。
三、核心风险警示:开发商担保责任为何“自动消失”?
关键点:抵押预告登记 + 房屋“大产证”办妥 = 开发商担保责任立刻解除!
本案中,潜江某房地产公司之所以胜诉,核心在于两点:
- 房屋已做抵押预告登记(2017年办的,类似“抵押排队号”);
- 2019年4月办妥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即整栋楼的“大产证”,证明楼盘合法竣工)。
根据最高法规定,只要同时满足这两点,抵押权就视为从预告登记那天起生效。银行能直接对房子行使优先受偿权(比如拍卖还债),开发商的“阶段性担保”自然到此为止。法院认定:合同约定的担保解除条件已成就,开发商不再“背锅”。
企业必须警惕的两大风险
1. 开发商:别等银行催你,主动盯紧“大产证”!
- 很多开发商以为“办完小业主房产证”才算担保结束,大错特错!
- 正确做法:
- 楼盘竣工后,立刻办理整栋楼的“所有权首次登记”(大产证);
- 登记完成后3日内书面通知银行,并留存证据(如快递回执);
- 今后再有类似借款合同,直接在补充条款写明:“担保责任自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完成之日解除”。
- 否则后果:可能像本案一样,被银行拖着当“隐形担保人”,背负数年债务风险。
2. 银行/出借方:罚息不能“利滚利”,否则法院不认!
- 本案银行主张“罚息再计复利”(比如:本金罚息的罚息、利息罚息的罚息),但法院明确驳回。
- 国家规定:只能对逾期本金和正常利息计收罚息/复利,罚息本身不能再生利息!
- 企业教训:
- 借款合同里别写“所有欠款均计复利”这种模糊条款;
- 系统设置还款规则时,严格区分“本金罚息”和“利息复利”,避免多算钱被法院打回。
举个生活化例子:
开发商担保就像“给朋友当借款保人”。合同约定:“朋友拿到房产证那天,你就不负责了”。但朋友拖着不办证?开发商得主动催他办证,再拿着房产证复印件甩给银行说:“看!我的任务完成了!”——光等银行通知,黄花菜都凉了!
专业护航,让风险止于未然
本案中开发商能全身而退,关键在于精准抓住“预告登记+大产证”这个法律节点。而更多企业因忽视类似细节,陷入担保纠纷、多付罚息甚至丢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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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案例改编自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真实判例((2023)鄂9005民初3206号),人名及企业名称已按规范隐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