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能以整体销售任务未完成拒付个人销售提成-天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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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案号:(2010)汉民一终字第1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07年1月15日,经天门市某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部门负责人周某招聘,刘某进入该公司从事房屋销售工作。2007年4月20日,周某代表公司与刘某签订了《聘用合同》,约定聘用期限为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劳动报酬按照公司规定的《工资及奖励》计发。
公司2007年度《工资及奖励》规定,营销人员超基价销售的,给予25%的奖励。2007年9月15日,公司改革奖金发放方式,取消超基价奖,对销售人员按销售额的0.3%计发奖励工资。
刘某在2007年1月至9月共销售商品房13套,车库一间,超基价销售金额为74909元。2008年6月至10月,刘某销售商品房5套,房款总额为1099500元。但公司一直未向刘某支付2007年的超基价销售奖励及2008年销售业绩0.3%的奖励工资。
刘某向天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后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向天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天门市某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刘某报酬22025.75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看似简单的销售提成纠纷,实际上揭示了企业在薪酬管理中最容易忽视的重大风险点。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觉得:"公司整体销售任务都没完成,凭什么给个人发提成?"但法院的判决给了我们一个明确的答案:不能把公司整体任务没完成的"锅",让销售人员来背!
为什么公司会输得这么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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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设计"埋雷":公司《工资及奖励》中,既规定了"超基价销售给予25%奖励",又规定了"完成全年3500万任务才有年终奖励"。但这两条是完全不同的奖励项目,就像"卖一单有提成"和"年终有奖金"是两码事。公司却错误地认为:没完成全年任务,连单笔销售的提成都不用给。法院明确指出:超基价奖励和年终奖是独立的,完成整体任务不是发放个人提成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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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分配"糊涂账":公司给销售部门下达了全年任务,却从未把任务具体分到每个销售人员头上。这就好比老板说"今年要赚1个亿",但没告诉小王要赚50万、小李要赚100万。结果年底任务没完成,却想用这个理由不给个人发提成——法院当然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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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霸王条款":公司认为1-3月刘某还在试用期,双方没签合同,所以不给提成。但法院按"同工同酬"原则判令支付——你让人家干了和正式员工一样的活,就不能按"试用期"随便克扣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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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后遗症":2008年合同到期后,刘某继续卖房,公司却以"没完成每月100万任务"为由拒付0.3%的提成。但公司自己的制度写明"按销售额0.3%发奖金",又说"每月超100万另奖200元",这两条是并行的!没完成100万,只影响额外200元,不影响0.3%的基本提成。
给企业的3条救命建议:
✅ 制度要"说得清":制定销售提成规则时,必须明确区分"基础提成"和"额外奖励"。比如写清楚:"超基价部分按25%发基础提成;全年部门完成3500万,再发年终奖XX元"。千万不能混为一谈!
✅ 任务要"分得明":给销售团队下任务时,必须落实到每个人头上,并让员工签字确认。否则就像本案,公司说"部门没完成任务",但无法证明是刘某个人原因导致,自然不能扣她的提成。
✅ 变更要"留痕迹":2007年9月公司把提成从25%降到0.3%,但必须与员工重新签订补充协议。本案中刘某继续工作并领取了新标准的提成,法院才认定她接受了变更。否则突然降提成,员工完全可以告你违法!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喜欢在制度里写"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但这在劳动纠纷中几乎毫无用处!法院只会看:1) 制度是否明确 2) 是否公示告知员工 3) 是否实际执行。模糊条款最终都会被解读为对员工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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