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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冒用公司名义采购需个人担责 - 天门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天门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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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9006民初224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0年至2021年间,刘某多次在天门某元经营部购买石膏线、外墙粉等建筑材料,期间支付了部分货款。2021年7月9日,天门某元经营部根据刘某的要求,出具面额为61000元、购买方为武汉某饰公司的增值税发票。2021年12月3日,天门某元经营部与刘某对账后,刘某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材料款及装饰石膏线款56910元。大写:伍万玖佰壹拾元整。武汉某饰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经手人:刘某”。2022年1月31日、10月2日,天门某元经营部分别收到案外人罗某代为支付的货款20000元、10000元。此后,天门某元经营部经营者张某多次用微信向刘某催讨,刘某拖欠未付,天门某元经营部遂诉至法院。

法院最终判决:刘某需向天门某元经营部支付剩余货款2691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5.475%计算),但驳回了对武汉某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简单说,钱得由刘某个人掏,公司不用赔。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一个企业常踩的“坑”:员工或合作方冒用公司名义签合同、打欠条,公司可能完全不用担责!法院为啥这么判?关键就两点:

  1. “没授权”就是硬道理:刘某写欠条时自称代表武汉某饰公司,但公司否认授权过他。天门某元经营部也拿不出公司委托刘某采购的证据(比如盖公章的授权书)。
  2. “看着像”也不行:虽然刘某让经营部开了公司抬头的发票,还提到公司负责人罗某付过部分款,但法院认为这不构成“表见代理”——意思是,经营部作为卖家,没理由相信刘某真能代表公司(比如刘某没穿工服、没带公司文件,就凭口头说说)。

对企业来说,这案子像一记警钟:

记住:公司不是“背锅侠”!只要企业守好授权关、票据关,就能避免替“冒名者”买单。反之,如果管理马虎,可能像本案原告一样,钱要不回来还白花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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