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应向受让保险理赔权的维修厂支付赔偿-钟祥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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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纠纷
案号:(2025)鄂0881民初187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5年1月3日21时50分许,张某驾驶车牌号为鄂HM**的小型客车,沿兴阳线行驶至兴阳线1735公里600米钟祥市镇村路段时,与张某甲驾驶车牌号鄂HY**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张某受伤。该事故经钟祥市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承担全部责任。张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投保了金额为131577.6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025年1月25日,张某与钟祥市某甲汽修厂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某甲汽修厂为张某维修车辆;张某将对保险公司享有的保险理赔金债权(包括施救费、鉴定费等)转让给某甲汽修厂,转让款仅用于抵充维修费;任何一方违约需支付10000元违约金。2025年1月22日,张某向保险公司寄送《债权转让通知书》。后某甲汽修厂完成车辆维修,张某应支付修理费20637元。经双方共同委托评估,车辆实际损失为17065元,评估费3000元。
判决结果: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向某甲汽修厂支付保险理赔款20065元(含车辆损失17065元+评估费3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指南
关键点:债权转让后,维修厂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本案最值得关注的是,法院明确支持了"保险理赔权转让"的法律效力。过去很多维修厂担心:自己不是保单上的被保险人,能否直接找保险公司要钱?这个案子给出了肯定答案——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事故后车主把理赔权转让给维修厂,只要手续合法,维修厂就能跳过车主直接向保险公司要钱。但同时,法院也划出了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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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协议必须写清楚"抵充维修费"
本案中,张某和某甲汽修厂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转让款仅用于抵充维修费",这避免了被认定为"买卖保险理赔权"(法律禁止行为)。如果协议写成"张某将理赔权卖给某甲汽修厂",法院可能直接认定无效。
企业行动建议:维修厂与车主签协议时,务必用"抵充维修费""冲抵修理费用"等表述,绝对不能写"转让价格""购买理赔权"。 -
损失金额必须经双方认可
某甲汽修厂最初主张20637元维修费,但法院只支持了评估认定的17065元。因为保险公司有权核实损失,单方报价不作数。
企业行动建议:- 维修前让车主签字确认维修项目和报价
- 主动提议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像本案双方选荆门市某某有限公司)
- 保留维修过程照片、配件采购记录,避免被质疑"虚报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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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到"保险公司
本案中,张某通过邮政快递寄送《债权转让通知书》是关键证据。如果只口头通知或发微信,保险公司可能抗辩"没收到"。
企业行动建议:- 用邮政EMS寄送通知书(保留邮寄底单和签收记录)
- 通知书中写清:事故时间、车牌号、保单号、转让金额、维修厂账户
- 同步将通知书扫描件发保险公司公开邮箱(如客服邮箱)
血泪教训:某甲汽修厂差点因两个细节栽跟头!
- ❌ 协议签订日期(1月25日)晚于通知书寄出日期(1月22日),被保险公司质疑"先通知后转让"。幸亏法院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有效,但企业务必注意先签协议再发通知。
- ❌ 评估费3000元能获赔,是因为法院认定"为查明损失必要支出"。如果维修厂自己偷偷评估,这笔钱可能打水漂。
四、给企业的务实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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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厂必做三件事:
✅ 每单事故车维修前,与车主签《债权转让确认书》(注明"仅用于抵充维修费")
✅ 维修清单让车主逐项签字,避免"换件变修件"纠纷
✅ 发债权转让通知时,用EMS寄到保险公司工商注册地址(非客服电话) -
保险公司风控提醒:
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7天内必须书面回复是否认可损失金额。像本案拖延不理,最终多赔3000元评估费+诉讼费,得不偿失!
最后划重点: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无论是维修厂还是保险公司,拿到事故车后3天内启动理赔流程,才能避免被拖进法庭——本案从1月事故到8月判决,耗时7个月,三方都白白增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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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案例依据(2025)鄂0881民初1876号判决改编,人名及企业名称已做脱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