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重复约定违约责任易被法院驳回-阳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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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222民初535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2年11月16日,原告阳新某银村镇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某、被告明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主要约定:原告向被告宋某、被告明某发放贷款肆拾万元整,贷款利率为年利率8.4%,贷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22年11月16日至2023年11月15日,还款方式为定期结息、一次还本。如被告宋某、被告明某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对未还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按逾期利率计收罚息、复利,逾期利率为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确定,对不能按时足额支付的利息,原告有权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同时,合同约定原告有权按债权金额的20%向被告宋某、被告明某收取违约金,并要求借款人承担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同日,原告分别与被告宋某签订了《个人担保合同》,与被告肖某签订了《个人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宋某、肖某为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律师费等。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宋某、明某未按期还款。截至2024年4月8日,尚欠借款本金399998.37元、罚息20299.95元、复利56.81元,合计420355.13元。另查明,被告宋某、明某系夫妻关系。
法院判决结果:
- 被告宋某、明某需偿还借款本金、罚息、复利(总年化率不超过24%)及律师费10000元;
- 被告宋某、肖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驳回原告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即债权金额20%的违约金部分);
- 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借款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一个企业常踩的“坑”:在借款合同中过度约定违约责任,反而导致部分诉求不被法院支持。原告主张了罚息、复利和20%的违约金,但法院只支持了罚息和复利,却驳回了违约金。为什么?因为罚息和复利本身已经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和损失补偿(比如年利率8.4%上浮50%变成12.6%,加上复利,实际成本已较高),再额外收20%违约金就属于“重复处罚”。法院认为,这既加重了借款人负担,又可能突破法律规定的年化利率上限(24%),对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不利。
对企业的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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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叠床架屋”式约定:
许多企业为了“保险起见”,在合同中同时写罚息、复利、高额违约金、律师费等,觉得“多写点总能多要回来”。但法院会看实质——如果罚息和复利已能覆盖损失(本案中年化利率12.6%+复利接近24%),再加违约金就是“双重惩罚”,反而会被全部或部分驳回。正确做法:在设计合同条款时,优先明确罚息和复利的计算方式(如约定“逾期利率=合同利率×150%”),并确保总成本不超过法定上限(目前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为24%)。如果真想收违约金,需证明实际损失远超罚息复利(比如额外产生了重大追偿费用),否则大概率白忙活。 -
担保条款要“简明有效”:
本案中担保人的责任被全部支持,关键在于《担保合同》写得清晰:明确连带责任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律师费等),且没超过保证期间(主债务到期后3年)。但有些企业会犯两个错误:一是把担保范围写得太模糊(比如“所有相关费用”),导致法院不认可部分项目;二是忽视保证期间,过了期限担保人就“脱保”。正确做法:担保范围列具体清单(如“律师费需提供发票凭证”),并在合同中用加粗字体提醒保证期间,定期发函确认。 -
证据留存是“救命稻草”:
原告能赢回本金和律师费,核心是提供了完整的合同、放款记录、催收记录和律师费发票。但现实中,很多企业签合同时图省事,口头约定细节,或者催款不保留证据,结果打官司时“有理说不清”。正确做法:- 所有约定必须书面化,口头承诺一律无效;
- 催款过程用微信、邮件等可追溯的方式,并备份存档;
- 律师费等支出保留正规发票,金额别“虚高”(本案10000元律师费因有发票且符合标准被支持)。
一句话总结:企业签借款合同,别总想着“多设条款多占便宜”,罚息复利+合理违约金足矣,贪多反而可能“竹篮打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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