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许可证坐标错误导致 越界开采 处罚被撤销法院判行政机关纠错-谷城资源行政管理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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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案号:(2019)鄂06行终16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原告谷城县恒某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2007年6月取得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9年,后因矿产资源量未达到采矿许可的资源量,于2010年申请在庙滩镇××村重新划定矿区新立采矿权。2010年9月,武汉某地质工程勘察院受被告谷城县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委托,依据该局出具的矿区现状图,对谷城县郭峪建材用硅石矿进行地质普查工作。在初步查明矿区地质构造、矿体形态、产状规模及分布规律后,编制了《湖北省谷城县郭峪建材用硅石矿普查地质报告》,该报告主要载明内容:"郭峪建材用硅石矿段位于谷城县境内,面积约0.203km2,矿区普查范围坐标(西安80坐标):1、X:3553213Y:37564628;2、X:3553089Y:37565074;3、X:3550628Y:37562848;4、X:3550499Y:37562771;5、X:3550568Y:37562295;6、X:3550778Y:37562299;7、X:3550728Y:37562925;8、X:3552986Y:37564970;9、X:3553101Y:37564616;高程+200--+460m。矿体特征分为两个露天矿体,Ⅰ矿体(即郭峪矿段)出露长350m,平面形态呈树叶状,宽150m,由块状硅石层及条带状硅石构成,硅石层厚1.5-4m,平均3.4m;Ⅱ矿体(即古林寺矿段)出露长约360m、出露宽约40m,平面形态呈板状,由块状硅石及条带状硅石构成,硅石层厚约3.5m;矿区范围内矿体均处于海拔200m之上,矿体主要分布在山脊;在矿区范围,因矿石质量、厚度稳定,基本无夹石,矿体裸露,矿体的圈定东、南、西、北边以矿区矿体露头为界;测量矿区333资源量50.22万吨,其中郭峪矿段40.18万吨,古林寺矿段10.04万吨。"
2011年5月25日,被告谷城县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郭峪建材用硅石矿区进行了挂牌出让公告。公示的矿区坐标范围为普查报告中的矿区坐标范围。2011年6月10日,谷城县恒某矿业有限公司申请竞买该矿区并提供了相关资料。同日,被告确认谷城县恒某矿业有限公司的采矿权竞买资格。2011年6月14日至2011年6月27日经过挂牌出让活动,谷城县恒某矿业有限公司以48万元成交价竞得湖北省谷城县郭峪建材用硅石矿采矿权。2011年8月3日,原、被告签订了采矿权出让合同。2013年4月25日,谷城县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谷城县恒某矿业有限公司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许可证载明:生产规模为5万吨/年,矿区面积为0.203平方公里,开采深度为由460米至200米标高。
2014年3月,原告将矿区建成投入生产时,即被郭峪村村民举报其越界开采。自2014年8月至2018年3月,被告对原告越界开采先后处罚停工,但在县政府相关部门核准后又多次复工。在此期间原告多次向谷城县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映郭峪矿区拐点坐标错误,要求给予更正(调整)矿区范围。2017年2月,被告通过卫星照片发现原告有越界开采行为,于2018年3月14日,作出谷土资执罚(2018)3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原告开采的1168吨硅灰石违法所得(计人民币46720元)及处罚款11680元,并吊销原告谷城县恒某矿业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
法院调查发现,2018年11月28日,原审法院依法从《湖北省谷城县郭峪建材用硅石矿普查地质报告》编制人员王某的电脑中调取的初始资料中有一份与提交给被告的普查报告不一致的另一份普查报告,其他内容无差异,仅矿区面积1.029km2和矿区普查范围坐标不一致。经测定,地质地形图(现状图)所圈定的坐标范围为一座山体,而采矿许可证(普查报告和出让合同)所圈定的坐标范围为两山之间的深沟。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更正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拐点坐标的法定职责。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一个重要的法律风险:当行政机关颁发的行政许可(如采矿许可证)存在明显错误时,企业不能简单地认为"反正不是我的错"就继续开采,但也不应被动接受不合理的处罚。本案中,谷城县恒某矿业公司花了大价钱取得采矿权,却因为坐标错误被认定为"越界开采",差点丢了采矿许可证。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处罚并责令行政机关纠错,关键原因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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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没有尽到审查义务。法院明确指出:"被告显然没有尽到审查义务",采矿许可证是国家颁发的法律文书,行政机关必须确保其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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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多次反映问题但未获处理。恒某矿业公司自2014年起就多次向行政机关反映坐标错误问题,但一直未获答复,导致问题累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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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明显且有证据支持。通过现场勘测和原始资料比对,清楚证明了采矿许可证上的坐标与实际矿区不符。
对企业而言,这个案例揭示了几个关键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第一,不要完全依赖行政机关提供的信息
很多企业认为"政府给的文件肯定没错",但本案证明并非如此。在签订合同、取得许可证前,一定要组织专业人员对关键数据(如坐标、面积、资源量等)进行独立核实。特别是采矿、用地等涉及重大投资的领域,建议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复核。
第二,发现问题要立即书面反映并保留证据
恒某矿业公司多次反映问题是个正确做法,但建议企业应通过正式渠道(如书面申请、邮件等)反映,并保存好所有沟通记录。如果只是口头反映,很难在诉讼中证明自己曾提出异议。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暂停可能引发争议的活动,同时收集现场证据。
第三,行政合同不是"一锤子买卖"
很多企业认为签完合同就万事大吉,但行政许可可能存在后续变更需求。在签订合同时,可以争取加入"信息准确性保证"和"错误纠正机制"条款,明确当发现信息错误时的处理流程。
第四,不要心存侥幸继续"越界"开采
虽然本案中企业确实因坐标错误被误认为越界,但法院也指出:"原告在未得到被告变更(调整)矿区坐标范围即动工开采...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当发现许可证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时,应立即停止开采,先解决问题再开工,避免小问题变成大麻烦。
第五,建立完整的证据链意识
从申请、竞拍到开采全过程,企业应系统保存所有文件: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现场照片、专家意见等。本案中,法院正是通过调取编制人员电脑中的原始资料才查明真相。没有这些证据,企业很难自证清白。
作为企业,我们既要尊重行政权威,也要懂得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当行政许可出现明显错误时,应积极通过合法途径寻求解决,而不是被动等待或冒险继续。毕竟,法院的判决已经明确:行政机关应当"主动纠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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