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开发票不能成为拒付货款的理由-谷城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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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0)鄂06民终409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7年10月8日,湖北谷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简称"谷某公司")与南京埃某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南京埃某工程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谷某公司购买南京埃某工程公司的X6项目焊装生产线1套,含税总价1019万元。合同约定付款前南京埃某工程公司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谷某公司可拒付。
2019年7月26日,双方签署《洽谈纪要》明确:自2019年1月31日起计时,至2019年7月31日项目自动完成验收;谷某公司需分四期支付155万元验收款(2019年9月25日前付31万元,10月25日前付31万元,11月25日前付31万元,12月25日前付62万元)。此后谷某公司仅支付61万元,剩余94万元未付。南京埃某工程公司催款无果后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谷某公司支付南京埃某工程公司94万元货款及利息(自2020年6月11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并驳回谷某公司的上诉请求。
三、核心风险提示:别让"发票问题"坑了你的生意
关键真相:不开票≠能赖账!
很多企业老板以为:"对方没开发票,我就能不付钱"——这是大错特错!本案中谷某公司正是栽在这个误区里。法院明确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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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只是"小义务",付款才是"大责任"
开具发票属于合同的附随义务(就像买奶茶时店员给吸管),而支付货款是核心义务(必须付钱才能拿奶茶)。即使合同写了"先开票后付款",如果双方后来达成新协议(如本案的《洽谈纪要》明确分期付款时间),就必须按新约定执行。简单说:不能拿"没给吸管"当理由拒绝付奶茶钱! -
"自动验收"条款是把双刃剑
双方在《洽谈纪要》中约定"装调6个月后自动完成验收",意味着无需再办交接手续。谷某公司事后却以"未验收"为由拒付,法院直接驳回——因为白纸黑字的约定比口头争议更有法律效力。 -
拖欠货款=额外送利息
谷某公司不仅输掉94万本金,还要从起诉日起支付利息(相当于每天多花几百元)。更惨的是,败诉后连1.3万元诉讼费都得自己扛,纯粹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企业避坑指南
✅ 合同变更必须留"铁证"
如果协商修改付款时间、验收方式等关键条款,一定要像本案《洽谈纪要》那样:写清楚、双方签、盖公章。微信聊天记录、口头承诺在法庭上很可能不被认可!
✅ 发票问题单独解决,别混进货款
发现对方未开发票时:
- 立即书面催要(保留邮寄凭证)
- 向税务机关举报(比扣货款更合法)
- 切勿擅自扣款!否则像谷某公司一样,反而要倒贴利息。
✅ 验收标准要"傻瓜式"
合同中避免写"验收合格后付款"这种模糊表述,应明确:
▸ 验收具体由谁操作
▸ 多少天内必须完成
▸ 超期未验收视为自动通过(参考本案成功条款)
真实教训:某机械厂曾因客户拒收"未开票"的300万设备,僵持半年后客户破产,最终只拿回80万。而本案南京埃某工程公司因《洽谈纪要》条款清晰,10天内就收回94万——合同写得好,收款没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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