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车辆有质押仍购买,卖方仍需保证使用权利-宜城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6民终54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某甲公司系2018年5月21日成立的汽车销售公司,邓某持股80%,陈某持股20%,主要经营汽车销售、二手车交易等业务。2022年4月4日,谭某经朋友介绍到某甲公司购买车辆,邓某带谭某查看车辆时明确告知这是"借贷质押车辆"。双方协商后,谭某同意以83000元价格购买贵C8大众牌轿车,但未签订书面合同。当天,谭某通过支付宝向邓某转账60000元,通过银行向某甲公司转账23000元。转账单据上写明"收到贵C8车款捌万叁仟元整",并加盖某甲公司印章。邓某将车辆、车钥匙、行驶证及车辆质押借款合同、关某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交给谭某,谭某将车开回湖北省巴东县使用。
2023年7月26日,该车辆被不明身份人员拖走。谭某联系拖车方取回车上物品后,要求某甲公司处理未果,于是提起诉讼。
经查明,该车辆实际所有人为关某,已抵押给银行。2020年10月28日,关某与某丙公司签订车辆质押借款合同,借款70000元,将该车作为担保。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驳回谭某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双方车辆买卖协议解除,某甲公司需向谭某返还购车款50000元,同时驳回谭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件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即使客户明知商品有问题,卖家也不能高枕无忧!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觉得:"我都告诉客户这是问题车了,他自愿买的,出了事跟我没关系。"但法院的判决明确表示:这种想法太天真了!
某甲公司销售质押车辆时,虽然口头告知谭某这是"质押车",但犯了三个致命错误:
- 没签书面合同:双方只有口头约定,没有白纸黑字写清楚风险承担方式
- 风险告知不完整:只说"这是质押车",没具体说明"随时可能被拖走"的风险
- 没履行保障义务:作为专业汽车公司,应当确保客户至少能在合理时间内正常使用车辆
结果车辆被第三方拖走后,谭某无法实现"正常使用车辆"的基本目的。二审法院认为:某甲公司作为专业卖家,即使销售质押车辆,也必须保证买家能正常使用一段时间。就像你去饭店吃饭,就算提前告诉你"今天厨师心情不好",饭店也不能端出一盘馊饭来!
对企业的重要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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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告知"不如"白纸黑字"
很多企业销售特殊商品(如二手设备、问题资产)时,习惯口头说明风险。但这个案例证明: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要详细写明商品瑕疵、可能风险、责任划分。比如:"该车辆存在质押,可能被原权利人取回,买方已知悉风险并自愿承担",且必须让客户签字确认。别嫌麻烦,一张纸可能省下几万块诉讼费! -
"客户知情"不等于"卖家免责"
某甲公司以为"告诉客户是质押车"就万事大吉,大错特错!法院说得很清楚:即使买家知道风险,卖家仍要履行基本合同义务。就像卖二手手机,你不能因为告诉客户"电池老化",就允许手机充一次电就爆炸。企业要明白:告知风险是起点,保障基本使用才是关键! -
特殊商品要"双重保障"
销售质押车、二手抵押设备等特殊商品时,建议企业:- 提供"风险告知书"让客户单独签字
- 在合同中约定"补救措施"(如被拖走后如何补偿)
- 保留完整交易证据(录音、录像、签字文件)
就像本案中,如果某甲公司能让谭某签署"已知车辆可能被拖走,自愿承担风险"的声明,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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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要守住"财产隔离墙"
谭某还起诉要求股东邓某、陈某个人还钱,虽然法院没支持(因为没证据证明财产混同),但提醒所有老板:公司财产和个人钱包必须分清楚!避免用个人账户收公司款,否则可能像本案一样被要求"个人还钱"。
给企业的行动建议:
下次销售问题商品前,先问自己三个问题:
- 我是否用书面形式明确告知了所有风险?
- 客户是否真正理解这些风险?(不能只说"有问题",要说"可能被拖走")
- 如果出问题,我的合同里有没有写清楚怎么解决?
记住:法律不保护"我以为客户懂了",只保护"我有证据证明客户真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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