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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销售带名牌标识商品须谨慎防侵权-南漳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老河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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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号:(2024)鄂0624知民初48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金某来(远东)有限公司是第55**号"金某来"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经续展有效期限至2031年5月29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包括皮带、皮夹子、手提包、钱包等。2004年11月12日,使用在第25类服装、领带、鞋商品上的金某来goldlion及图注册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22年6月13日,金某来(远东)有限公司许可金某来(中国)有限公司使用上述商标,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许可使用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2024年2月21日,金某来(远东)有限公司再次许可金某来(中国)有限公司使用上述商标,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许可使用期限自2024年4月1日起至2029年3月31日止。上述许可授予书均授权金某来(中国)有限公司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授权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

拼多多平台"静某商贸伍店"店铺有一款标题为"皮带头男士自动扣头内穿卡子高档配件合金裤腰带头3.5c新款包邮潮"的商品,商品主图为带有"金某来"标识的黑色皮带扣。2024年1月13日,金某来(中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在该链接下花费42.5元购买了一件商品,签收快递单号为"78762486278870"的中通快递,内装物品为一个案涉侵权的黑色皮带扣。该过程采取可信时间戳留证,证书编号为TSA-04-20240117875855428。取证时,该商品链接显示销量为1件。

庭审中,当庭拆开封存的外包装,内见一个黑色皮带扣,在皮带扣正面中心位置印有"金某来"标识。经鉴定,案涉侵权产品用料低劣、做工粗糙,产品包装、款式、吊牌、防伪查询内容等均与享有权利的正品存在明显差别,案涉产品系假冒伪劣产品。

另查明,拼多多平台"静某商贸伍店"店铺经营者为老河口市某某商贸店(个人独资)。老河口市某某商贸店于2023年10月23日登记成立,投资人为郝某,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互联网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等。

法院判决:老河口市某某商贸店赔偿金某来(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给所有网店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即使只卖出1件商品,只要销售了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就可能被认定为商标侵权并需承担赔偿责任。

很多小商家可能认为:"我只卖了几件,又不是大卖家,应该不会被发现"或"我卖的是小配件,不是整条皮带,应该不构成侵权"。但法院判决明确指出:只要销售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相同(本案中是皮带扣属于第18类),且标识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就构成商标相同,销售行为即构成侵权。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

  1. "小"不等于"安全":本案中被告仅售出1件商品,但仍被判赔2500元。对小商家来说,这笔赔偿可能远超其单件商品利润。
  2. 平台店铺名称不影响责任认定:即使店铺名称与实际经营者不完全一致(如"静某商贸伍店"对应"老河口市某某商贸店"),只要能确定实际经营者,就需承担法律责任。
  3. 无需实际获利也可索赔:即使商家没有盈利甚至亏本销售,只要存在侵权行为,权利人仍可索赔。
  4. 线上取证便捷有效:权利人通过可信时间戳等技术手段轻松完成取证,商家难以抵赖。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商标侵权看似离小商家很远,实则近在咫尺。一次看似微小的疏忽,可能导致企业数月甚至数年的辛苦经营付诸东流。预防胜于治疗,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合规体系,才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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