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签收货物被认定为公司行为需承担付款责任-丹江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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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381民初29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原告杨某从事水泥销售,其陈述"2015年1月至2017年1月其向被告丹江口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供应水泥,累计价款共计37489元,后被告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雨通过其五爹李某乙向原告支付现金5000元。"原告提交了其自行记录并由水泥接收人签字的记账单为证,其中签名显示为:"曹某"的金额共计6762元;签名显示为:"胡某"的金额为16元;签名显示为:"柯某"的金额为16元;签名显示为:"李某雨"的金额共计1669元。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提交的证据均不认可,认为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提交的记账单上显示的"李某雨"不是被告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雨所签,其他签字的人员与被告某工程公司没有劳动关系,被告某工程公司也没有指派其与原告发生业务。
另查明,原告向法院申请调取了被告某工程公司2015年至2017年1-2月在中国建设银行的活期存款明细账,该活期存款明细账显示:2017年1月25日-2017年1月26日被告某工程公司通过单位人民币结算卡向柯某、曹某、胡某三人支付不同数额的款项,摘要中均显示为工资/奖金。
法院判决:被告丹江口市某工程有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某水泥款3463元,并以3463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3.1%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全部付清之日止。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看似简单的水泥买卖纠纷,却给所有企业敲响了一记警钟:员工签收货物的行为,可能让企业莫名其妙背上债务!
法院为什么会判决企业要付款?关键原因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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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记录成了"员工关系"铁证
企业向"曹某"、"胡某"、"柯某"三人支付款项时,在银行流水上写的是"工资/奖金"。就因为这四个字,法院认定这三人是公司员工,他们签收水泥的行为就是代表公司。即使企业辩称这是"拉渣土费用",但拿不出证据,法院就不采信。 -
对签字不较真=默认认可
企业否认"李某雨"的签字是法定代表人本人所签,但又不申请笔迹鉴定。法院直接推定签字真实有效。这就好比别人说"这不是你写的",你却说"反正不是我写的",但拒绝做笔迹鉴定,法官只能认为你心虚。 -
"没约定付款时间"反而保护了债权人
企业辩称"过了这么多年才要钱,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法院认为:既然买卖时没约定具体什么时候付款,诉讼时效就从债权人第一次正式要钱时才开始算。所以原告2025年才起诉,完全没过时效。
企业如何避免"被欠债"?三个实用建议:
第一招:签收管理要"名正言顺"
- 制作统一的《收货确认单》,必须包含公司全称、货物明细、单价、金额等信息
- 只允许指定人员(如采购经理、仓库主管)签字,并在单据上注明"职务+姓名"
- 重要交易最好加盖公司收货章,避免仅靠个人签字
第二招:财务记录要"实事求是"
- 绝对不要把货款写成"工资"或"奖金"支付!本案中企业就是栽在这个坑里
- 银行转账时备注真实用途,如"2017年1月水泥货款"
- 保留完整的交易凭证,包括合同、送货单、发票、付款记录等
第三招:面对纠纷要"及时应对"
- 收到律师函或起诉状后,立即收集证据,不要消极回避
- 对有疑问的签字,果断申请鉴定,不要仅口头否认
- 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发现异常及时处理,避免债务"滚雪球"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认为"员工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但法院往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如果员工长期代表公司签收货物,公司从未制止,就可能被认定为"表见代理"——即虽然没授权,但看起来像有权代理,公司仍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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