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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商家卖假货即使不知情也要赔钱-十堰商标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丹江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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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号:(2022)鄂0303知民初11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案外人上海某联联合公司于1997年7月28日经核准注册第106号"六神Liushen"文字与字母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香皂及其他人用洗洁物品等。2001年2月14日,上述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本案原告上海某联公司名下,注册有效期限经核准续展至2027年7月27日。原告上海某联公司于1997年10月7日经核准注册第111号"六神"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洗手液、花露水等,注册有效期限经核准续展至2027年10月6日。2002年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原告上海某联公司注册并使用在花露水商品上的"六神"商标为驰名商标。

原告上海某联公司委托案外人杭州某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该公证处采取相应证据保全措施,并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2022)证民字第号公证书,载明:公证人员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毛某斌于2022年4月12日一起来到位于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村的一家标识为"新合作超市"的商铺(商铺名称及位置系通过商铺门口标识及手机APP"百度地图"实时定位确认)。毛某斌以消费者身份在该店购买六神花露水一瓶,公证人员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监督,并对该商铺外观进行了拍照。购买结束后,上述所购商品由公证人员运回公证处保管。该公证书中所附照片显示封存的六神花露水瓶身印刻生产批号为"20240306FFJDS"。2022年6月7日,原告上海某联公司的工作人员叶某前往公证处对上述商品进行产品内材及产品外观鉴定,并出具加盖原告上海某联公司产品鉴定专用章的《上海某联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鉴别书》,鉴定案涉商品为侵犯其注册商标权的假冒产品。

被告丹江口市某华超市某甲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向某凤,于2000年4月5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等。被告某甲店虽辩称其不知道所售商品为假冒商品,且商品有合法来源,但其提供的货物清单中仅记载"录单日期:2021年6月23日、195ml六神花露水、销售数量、单价、金额、制单人:柯某、配送业务员:柯某洋",仅凭上述信息并不足以证明其所售案涉商品具有合法来源。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丹江口市某华超市某甲店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赔偿原告上海某联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小商家必须知道的商标侵权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藏着很多小商家容易踩的"坑"。被告向某凤在法庭上反复强调"不知道卖的是假货",还提供了进货单,但法院依然判她要赔钱。为什么?关键就在这张进货单——上面只有模糊的"柯某"和"柯某洋",既没有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也没有具体联系方式,甚至连完整地址都没有。法律上叫"合法来源证明不充分"。

给企业的重要提醒

  1. "不知情"不是免责金牌
    很多小超市老板以为"我不知道是假货就不用赔",这是大错特错!《商标法》明确规定:只有能完整证明商品合法来源(比如正规进货合同、供应商资质、付款凭证等),才能免于赔偿。光写个"柯总卖的"这种模糊信息,等于没证明。

  2. 进货凭证要"五要素齐全"
    下次进货时,请务必确认单据包含:
    ✓ 供货商全称和营业执照号
    ✓ 商品详细名称和规格(不能只写"六神花露水")
    ✓ 明确单价、数量、总金额
    ✓ 供货商盖章或负责人签字
    ✓ 供货商联系电话和地址
    像本案中只有"制单人:柯某"的单子,遇到官司就是废纸一张!

  3. 花小钱买大保障
    花露水进价可能就10块钱,但侵权赔偿要掏2000元。建议小商家:

    • 每月花30分钟整理进货单,用手机拍个照存云端
    • 对"低价促销"的知名品牌商品多留个心眼(真品不可能远低于市场价)
    • 加入当地商会,获取正规供货渠道信息

更残酷的现实是:像"六神"这样的驰名商标,权利人常批量起诉小超市。本案中原告一口气告了33家店,维权成本被摊薄,但每家小商家独自应诉却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记住:法律保护正规经营,但不保护"马虎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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