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私下担保无效,借款未进公司账户不能认定公司债务-十堰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3)鄂03民终315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2年8月4日,十堰市中级法院作出(2022)鄂03破申25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丹江口市某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将该案交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审理。某甲文化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破产债权人申报债权,声称某己公司对其负有债务。
某甲公司主张的债权基于三笔借款:
2011年9月22日,某甲公司向丹江口市某下地产有限公司账户转账20万元;2014年8月28日,某甲公司向康某甲(某己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转账20万元;2016年1月25日,某甲公司通过董某向康某甲个人账户转账20万元。
某己公司管理人对某甲公司申报债权作出《债权初审函》,认定债权本金55万元、利息1039463.84元,合计1589463.84元。湖北某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己公司破产债权人之一)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某甲公司对某己公司不享有债权。
一审法院认为,某甲公司没有将资金转入某己公司账户,而是转入丹江口市某下地产有限公司账户和康某甲个人账户,借款主债务人不是某己公司。康某甲作为法定代表人,在没有经公司权力机关决议通过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该担保行为无效。判决撤销某己公司管理人对某甲公司申报债权作出的《债权初审函》,确认某甲公司对某己公司不享有债权。
某甲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甲公司所主张的三笔借款,均未转入某己公司账户,而是转入丹江口市某下地产有限公司或康某甲个人账户,某己公司未实际收取借款。将案涉债权纳入某己公司债权范围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企业在经营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隐形炸弹":法定代表人私自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或借款的问题。很多企业老板以为,只要自己是公司老板,随便盖个章就能代表公司,结果在公司破产时才发现,这些"私人行为"不仅不被法律认可,还可能引发各种纠纷。
企业应当注意以下风险防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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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没进公司账,就不是公司债"
本案中,虽然借条上有公司盖章,但钱全部进了个人账户或关联公司账户,法院最终认定这不属于公司债务。很多企业主认为"我就是公司,公司就是我",但法律上公司和股东是两个独立主体。借款必须进入公司对公账户,并有明确用途说明,才能认定为公司债务。 -
法定代表人不能"一人说了算"
康某甲虽然持有公司75%的股权,但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就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法院认定担保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过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不能仅凭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就生效。 -
债权人在借款时也要"长个心眼"
作为出借方,如果看到借款人要求把钱转到个人账户或关联公司,一定要警惕!本案中某甲公司把钱转给康某甲个人,还主张是公司借款,结果在破产时无法得到确认。出借时应核实资金是否真正用于公司经营,并要求走公司对公账户。 -
破产时"秋后算账"最严格
公司一旦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会对所有债权进行严格审查。那些手续不全、证据不足的债权,很容易被否认。企业在正常经营时就要规范财务管理,避免留下隐患。
给企业老板的实用建议:
- 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担保审批制度,明确哪些情况需要股东会决议,哪些可以由董事会决定
- 严禁将公司借款转入个人账户,所有资金往来必须通过公司对公账户
- 对外签订合同时,注意审查对方是否经过合法授权,不要轻信"老板个人说了算"
- 定期对公司债务进行清理,确保每笔债务都有完整凭证和合法依据
企业经营中,"公私不分"是大忌。看似方便的操作,可能埋下巨大隐患。特别是当公司面临困境时,这些不规范操作将成为压垮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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