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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未验收不能拒付工程款-桐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桐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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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2)皖0881民初3898号(一审)、(2023)皖08民终949号(二审)
审理法院: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武汉冠某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在桐城市市场监管局登记成立,于2019年5月29日登记注销,卢某系该分公司负责人。在该分公司存续期间,2018年5月7日,桐某(甲方)与该分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合同书》,合同约定桐某将建设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发包给乙方施工,同时约定了工程范围为:1、大雄宝殿,一层建筑面积522.6㎡,整板基础框架结构;二层重檐建筑面积334.8㎡。2、厢房,七开间两层,总建筑面积500㎡,独立基础框架结构。3、天王殿,一层单檐面积97.2㎡,独立基础框架结构。4、其他零星附属工程。工程工期从2018年5月7日起至2019年6月1日止,共360日历天。工程质量要求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进行施工,当有不一致时,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再施工。工程合同价款:1、大雄宝殿一层建筑面积(含楼梯台阶面积)522.6㎡,单价1600元/㎡,另增加整板混凝土面积466.2㎡,二层重檐面积334.8㎡,单价3500元/㎡,大雄宝殿造价合计2194440元;2、天王殿造价为200000元;3、厢房建筑面积500㎡,单价1800元/㎡,厢房造价为900000元;4、其他零星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定价另行计价。2018年6月1日,桐某与武汉冠某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了工程其他增补事项。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约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工程量做了部分调整,将天王殿工程变更为牌楼工程;同时,双方同意该部分工程造价为10万元。后由于原告未按期完工,双方协商工期延长一个月,截至2019年6月30日,原告基本完工,双方未进行结算。案涉工程虽然未经双方竣工验收,但桐某自认已经于2021年农历四月十五日实际使用案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桐某向原告合计支付工程款2671000元(含卢某出具的借条7张共计916000元,收条1张计10000元,收据复印件6张计1610000元)。2022年8月22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并申请对案涉工程除大雄宝殿和厢房以外的所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022年10月22日,经委托安庆诚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双方无异议事项的案涉工程造价为357935.31元(含仿唐式门楼117349.34元);双方有异议事项的涉案造价为23130元(其中金属窗5130元、铜门18000元)。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15000元。

法院最终判决:桐某需向武汉冠某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687155.97元及利息(自2022年8月12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承担大部分诉讼费用;二审法院驳回桐某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企业如何避免“工程款付了却还不清”的坑?
这个案子的核心观点很简单:工程只要实际使用了,哪怕没办正式验收手续,发包方也必须付清工程款! 桐某寺庙觉得工程有漏水、渗水等问题,又说已经付超了钱,但法院为啥还是判它输?关键就两点:

  1. “偷偷用工程”等于默认合格:桐某在2021年就把建好的大殿、厢房投入使用了(比如办活动、接待信徒),这相当于自己承认工程没问题。法律上叫“视为验收合格”,你一边用工程一边赖账,法院当然不支持。
  2. “我说付清了”得有证据:桐某主张还垫付了30多万材料费、40多万现金,但拿不出转账记录或对方签字的收据,只有自己记的账。而武汉冠某公司提供的借条、收据等凭证,法院一核对就认了。工程款纠纷里,口头说“我付了”没用,白纸黑字才管用!

给企业的3个实用建议,避免重蹈覆辙:

小贴士:工程合同千万别当“走过场”!增减项目、延期完工这些变动,必须签补充协议。本案中天王殿改牌楼,双方口头商量后没留书面证据,导致后期扯皮——白纸黑字签清楚,比“兄弟讲信用”靠谱10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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