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中发包方不承担付款责任-桐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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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881民初162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桐城某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安徽某韩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办公楼等建筑工程。2017年11月1日,桐城某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桐城某鑫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两份《建筑机械租赁、安拆及维保合同》,分别租赁桐城某鑫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塔吊及施工电梯。两份合同均约定:设备租赁期限为10月(按实际使用时间为准),月租赁费为8000元/台。设备进出场费为30000元/台,大写:叁万元整/台。该30000元的付款方式为检测合格后支付20000元/台。拆卸结束一次性付清拆卸费10000元/台。桐城某鑫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安装租赁物塔式起重机(塔吊),于2018年9月9日拆卸,使用时间为10个月,租金8万元,加上设备进出场费3万元,为11万元。桐城某鑫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安装租赁物施工升降机(施工电梯),因为2019年年底该工程停工,施工电梯至今未拆除,桐城某鑫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要求暂时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21年3月18日,为35个月,租金28万元,加上检测合格后应支付的2万元,为30万元,被告合计尚欠桐城某鑫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机械租金41万元。桐城某鑫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认安徽某韩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已通过转账方式向其支付工地机械租金10万元,工地负责人光某祥支付其机械租金5万元,合计支付机械租金15万元。
法院判决结果:桐城某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需向桐城某鑫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建筑机械设备租金等费用26万元,但驳回了桐城某鑫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对安徽某韩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的核心教训是:合同不是"沾边"就要负责,只有签字盖章的企业才要承担付款责任。
很多企业老板有个误区,认为"工程是我发包的,设备用在我的工地上,我就得付钱"。但法律可不是这么算的!本案中,安徽某韩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作为工程发包方,虽然工程是它的,设备也在它的工地上使用,但它没有在租赁合同上签字,所以法院说:"对不起,这钱不该你付"。
企业应当注意的三大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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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体搞错=白干活
案例中桐城某鑫公司犯的错误是:让发包方安徽某韩公司代付了10万元租金,结果误以为发包方也要承担责任。现实中,很多租赁公司看到大公司(发包方)愿意付款,就放松了警惕,忽略了真正该付钱的是施工方(桐城某盛建筑公司)。记住:谁签合同谁付钱,不能因为大公司代付几次就以为它成了"冤大头"。 -
停工不拆设备=租金无限累积
施工电梯从2018年4月装上,到2021年3月起诉时还在工地上,因为工程停工没拆。结果租金从几万滚到几十万!企业要注意:工程一停工,必须立即处理设备,要么协商停租,要么及时拆走,否则租金会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 -
付款记录不清晰=自己吃亏
原告主张欠27万,但法院只支持26万,差的1万就是证据问题。企业必须养成习惯:每笔付款都要注明"代XX公司支付",保留完整凭证。如果安徽某韩公司付款时写明"代桐城某盛建筑公司支付",就不会引发这场误会。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租设备前查清楚:谁是合同主体?有没有支付能力?
- 合同里必须写明:"工程停工XX天内必须拆设备,否则租金如何计算"
- 发包方代付款时,一定要让施工方出具《代付确认书》
- 每月核对设备使用时间,双方签字确认,避免"扯皮"
建筑行业的朋友要特别注意:发包方不是"金主爸爸",施工方才是"债主"。别等设备在工地"生根发芽"了才想起来要钱,那时可能连施工方都跑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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