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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买卖合同中“先票后款”约定直接影响付款责任!-成都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庐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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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2)川0191民初67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0年4月20日,庐江某锦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与中某升博集团有限公司(甲方)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约定:中某公司购买某锦公司混凝土;每月结算完成后下月25日前100%支付材料款,余款在供货结束一个月内付清;乙方需先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经甲方验证通过后,甲方才支付货款。
2020年11月17日,双方对2020年9月供货结算,确认欠款627879.58元;同日对10月供货结算,确认欠款1143702.95元;2020年12月9日对11月供货结算,确认欠款824546.01元;2021年1月12日对12月供货结算,确认欠款992483.54元。
2021年4月20日,双方签订《商砼材料购销合同完结结算确认书》,确认:总供货价款1743896元,中某公司已支付1000000元,剩余743896元未付;某锦公司已开具发票1524546.01元,还需开具219349.99元;剩余货款需某锦公司提供足额发票后,中某公司才支付。
后续中某公司又支付3次:2020年11月27日付700000元、2021年1月5日付300000元、2021年7月1日付200000元,总计已付1200000元,尚欠543896元。中某公司认可已开票部分欠款324546.01元,但主张剩余219394.99元因某锦公司未开发票,不具备付款条件。某锦公司直到2022年3月1日才开具剩余发票。某锦公司为主张权利支付了保函费1000元。

判决结果:法院判令中某公司向某锦公司支付剩余货款543896元;对已开票的324546.01元欠款,按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1年4月21日起的违约金;支付保函费1000元;但驳回了律师费等其他诉求。

三、企业必须注意的法律风险点:一张发票决定是否要赔钱!

这个案子的核心教训就一句话:合同里“先开票、后付款”的约定,真能帮你省下大笔违约金!
很多企业签合同时只盯着“多少钱”“啥时候付”,却忽略开票和付款的先后顺序。本案中,中某公司因为合同明确写了“乙方先开票,甲方才付款”,法院直接认定:对未开票的21万多欠款,中某公司拖着不付不算违约!不用付一分钱违约金。但对已开票的32万多元,因中某公司逾期支付,必须按LPR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给企业的3个救命建议

  1. 合同必须写清“开票→付款”链条
    别只写“甲方按时付款”,要明确类似“乙方开具合法发票后X日内,甲方完成付款”。本案中某锦公司2021年4月就确认欠款,但拖到2022年3月才补开发票,导致21万多元欠款无法主张违约金。如果合同没约定开票顺序,法院可能直接判全部欠款都算逾期!

  2. 发票不是小事,拖一天可能少赚几千
    企业常以为“钱都欠着,晚点开发票无所谓”。但本案中,某锦公司因延迟开票,损失了21万多元的违约金索赔权。记住:发票是付款的“通行证”,合同约定先开票的,必须及时开具并保留交付证据(如签收单),否则等于主动放弃索赔权利。

  3. 小额费用也要留证据
    某锦公司主张4.2万元律师费被驳回,只因没提供支付凭证;但1000元保函费因有付款记录,法院全部支持。企业维权时,哪怕100元的公证费、保函费,都要保存好发票和转账记录——这些“小钱”往往是压垮违约方的最后一根稻草!

血泪教训总结:买卖合同里,开票条款不是可有可无的“形式主义”。它直接切割了你的付款责任边界——该付的钱一分不能少,但不该付违约金的部分,合同约定能让你省下真金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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