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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单位转包工程后仍需对实际施工人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庐江承揽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庐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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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124民初557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8年1月25日发包人庐江县交通运输局与承包人江西某建签订《庐江县张葛路改建工程02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江西某建承建该工程。2018年4月10日,江西某建(甲方)与庐江某成(乙方)签订《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约定将工程全部转包给庐江某成,江西某建按工程审计的3%收取管理费,庐江某成自负盈亏、独立经营。之后庐江某成组建项目经理部,江西某建派驻毛某飞为项目部经理,下设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为毛某飞,副组长为朱某平,成员为洪某胜、何某明。2018年4月30日,江西某建庐江县张葛路项目部与严某山签订《机械租赁合同》,约定严某山的挖掘机为该工程作业,并由项目部加盖公章确认。此后,项目部工作人员与严某山结算,出具两张结算单:2018年4月至6月机械费49145元,2019年5月至11月31日机械费104260元,均有朱某平签字确认。2019年2月3日,江西某建向庐江县某芳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支付34145元,尚欠15000元(49145元-34145元);2019年5月至11月31日的104260元未支付,合计欠款119260元。江西某建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支付朱某平、洪某胜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的工资。2018年12月6日,庐江某成时任负责人王某向在资金审核发放表中承诺:工程欠款由庐江某成承担,与江西某建无关。庐江县某芳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由严某山于2018年12月6日注册成立,后续作为收款方接收了江西某建的付款。

法院判决:庐江某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庐江县某芳承揽费119260元及利息;江西某建对前述承揽费及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案例核心观点:转包不是"甩锅",中标单位仍要"兜底"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最容易踩的"大坑":你以为工程转包出去就高枕无忧了,但法院照样能让你"背锅"!

为什么江西某建明明把工程转包给庐江某成,还要为欠款买单?法院给出了关键理由:
1️⃣ 你的名义还在"站台":施工现场公示牌显示江西某建派的毛某飞是项目负责人,机械租赁方自然以为是跟江西某建做生意;
2️⃣ 你的钱袋在"中转":项目部人员工资由江西某建发放,工程款也由江西某建监管审核,相当于你还在实际控制资金流;
3️⃣ 你当了"甩手掌柜":江西某建只收3%管理费,却对工程缺乏有效监督,法院直接认定"存在明显过错"。

对企业的真实警示
"签了转包协议就安全"是误区!法律不看纸面协议,只看实际操作。如果你的公司名称、公章、管理人员还出现在项目上,第三方就有理由找你追债。
真想规避风险,必须做到"三断"

特别提醒建筑、工程类企业:转包≠免责!2021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4条明确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本案恰恰说明:如果你自己管理混乱,法院会直接穿透认定你仍需连带担责

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小贴士

下次签转包协议时,务必检查:
🔹 协议里有没有写明"实际施工方独立承担全部债务"?
🔹 你的员工是否还在现场签字、发工资?赶紧撤出来!
🔹 有没有向所有供应商公示"本项目与我公司无关"?

这个案子中,江西某建如果早做三件事,就能避免12万元损失:

  1. 要求庐江某成以自己名义单独签订机械租赁合同;
  2. 停止代发项目部人员工资;
  3. 在工地设立警示牌:"本工程由庐江某成全权负责,欠款与江西某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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