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货款导致合同解除风险高,企业务必重视付款条款 - 包河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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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111民初98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0年4月16日,肥东县某源建材商行与开平某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水电材料采购合同》,约定由某源商行向某建集团出售水电材料,交货地点为肥西县的“金辉中梁优步学府”项目工地。合同明确:每月供货后次月1-5日对账,指定对账人为黄某洋;付款方式为“三个月月结”,即当月供货下月3日前对账,对账当月起顺延2个月月底前支付90%货款,剩余10%在供货结束后半年内付清。合同签订后,某源商行于2020年4月至9月持续供货517963.38元,但某建集团仅支付78934.41元,拖欠439028.97元。同时,某建集团从2020年10月停止施工,11月撤场,后续工程由发包方转给其他公司,导致某源商行无法继续供货。
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水电材料采购合同》,开平某建集团有限公司在10日内支付拖欠货款439028.97元,并从起诉日(2021年1月7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支付逾期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拖欠货款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供应商供货后拿不到钱,告上法庭就赢了——但背后暴露的风险,很多企业老板可能正在踩坑!法院为啥支持解除合同?关键就两点:
- 合同写得清楚,执行却掉以轻心:某建集团拖欠货款,合同里白纸黑字写了“对账后2个月内付90%”,但他们拖了半年多。更糟的是,项目10月就停工了,某源商行还傻等对方“项目回款”,结果对方11月直接撤场,货款彻底悬空。企业常犯的错:签合同时觉得“条款写上就行”,事后却不盯付款、不查项目动态,等发现对方跑路,钱早打水漂了。
- 风险信号没及时处理:某建集团10月停工、11月撤场,这是明显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信号!某源商行如果早1个月发函解除合同并起诉,就能少损失几个月利息。但很多企业总想着“再等等,对方可能有钱了”,结果越拖损失越大。
给企业的3个实操建议:
- 合同里埋“安全阀”:别只写“月结”,要加具体触发条件!比如:“若项目停工超15天,或拖欠超2个月,我方有权立即停止供货并解除合同”。本案中合同有“三个月月结”,但没写对方停工怎么办,导致某源商行多耗3个月才行动。
- 对账不是走形式:指定专人(像合同里的黄某洋)每月核对送货单,发现拖欠立刻发书面催款函。本案某源商行对账到位,但催款只靠“电话喊”,没留书面证据,万一对方耍赖就难证明。
- 动态监控合作方:定期查对方工地进度、工商变更(比如是否被起诉)。某建集团10月停工,某源商行若当时去现场看看,就能抢在撤场前冻结财产,避免钱货两空。
记住:做生意不是讲人情,是靠规则护航!拖欠货款不是“项目问题”,而是对方信用崩盘的开始。别等法院判了才醒悟——风险来时,快刀斩乱麻才能保住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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