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股东不证明财产独立需承担连带责任-长垣服务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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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3)豫0783民初425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8年8月21日,中恒信某咨询有限公司与长垣市建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建某置业委托中恒信某咨询为长垣森林半岛上院项目提供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服务时间暂定为2018年8月10日至2021年3月31日;合同暂定酬金为1985568.2元。合同签订后中恒信某咨询派驻人员现场办公,依约提供工程造价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后项目一直不能完工,双方于2023年1月17日另行签订了《长垣森林半岛上院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中恒信某咨询提供延期服务至2023年12月31日,增加2021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服务费384000元,每月12000元,按实际服务时长支付。2023年2月25日,经建某置业与中恒信某咨询确认,《长垣森林半岛上院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合同》截止2023年2月25日已完工进度为:工作节点为房屋已集中交付业主,部份合同结算已完成;服务节点为咨询服务月为2018年8月-2023年3月,该项目累计应付款1932253.9元,已付款1109232.56元,剩余823021.34元。建某置业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鑫某咨询为建某置业的唯一股东。
法院判决:中恒信某咨询有限公司与长垣市建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自2023年4月中旬解除;建某置业需支付中恒信某咨询823021.34元及利息(自2023年5月16日起计算);鑫某咨询作为建某置业的唯一股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中恒信某咨询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法律风险提示——一人公司股东的"隐形炸弹"
这个案子看似是服务费纠纷,实则暗藏一个让无数企业家"踩坑"的致命风险:一人公司的股东可能要为公司债务"亲自买单"!
1. 为什么82万债务让股东"躺枪"?
建某置业是一家"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鑫某咨询),法院判决鑫某咨询要对82万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键原因只有一条:鑫某咨询没能证明建某置业的财产是独立于自己的。
通俗地说:
- 正常情况下,公司是"有限责任",欠债只需用公司财产偿还,股东个人财产不受影响;
- 但如果是"一人公司",法律特别规定:股东必须自证"公司钱和自己钱是分开的",否则就要用个人财产替公司还债!
- 本案中鑫某咨询既没提供财务审计报告,也没拿出银行流水证明财产独立,结果法院直接认定"财产混同",股东被迫"连坐"。
2. 企业最容易忽视的3个风险点
(1)一人公司≠省事,而是"高风险模式"
很多老板为图方便设立"一人公司"(股东只有自己或自己控制的另一家公司),却不知道:
- 举证责任倒置:发生债务纠纷时,股东要自己证明"财产独立",而不是让债权人证明"财产混同";
- 证据门槛高:仅靠记账凭证不够,必须提供规范的年度审计报告+完整的银行流水,证明公司资金未与股东混用。
(2)对账确认别嫌麻烦,关键时刻能救命
建某置业辩称"82万是对方单方核算",但法院为何不采信?
- 因为双方曾共同盖章确认《合同完工进度确认单》,白纸黑字写明欠款金额;
- 建某置业拿不出相反证据,只能认账。
→ 企业启示: 每次结算务必双方书面确认,微信截图、邮件记录都比口头承诺靠谱!
(3)对方欠钱别"赌气撤场",否则利息少一半
中恒信某咨询因建某置业拖欠服务费,直接撤离现场,结果法院认定其也构成违约,只支持从起诉日(2023年5月16日)起算利息,而非其主张的更早日期。
→ 企业启示: 遇到对方违约,应先发正式催告函,必要时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合同,切勿自行终止服务!
3. 企业自救指南——3招堵住漏洞
- 招数1:一人公司必须做"财务隔离"
设立独立银行账户,股东借款走规范流程(签借款协议+付利息+保留凭证),每年强制做财务审计并保存报告。 - 招数2:服务类合同加"确认条款"
类似"每月5日前双方书面确认服务量及金额,逾期未提异议视为认可",避免后期扯皮。 - 招数3:解约必须"留痕"
撤场前发《催款函》《解除合同通知书》并邮寄留存,千万别默默走人!
一句话总结:一人公司省了设立手续,却可能赔上全部身家——要么不做一人公司,要做就必须把财务"隔离"当成命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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