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房二卖买家占房多年仍需赔偿损失-仙桃不当得利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仙桃法律顾问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案号:(2025)鄂9004民初555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事实如下:争议房屋系由某甲公司开发的位于仙桃市单元**房(建筑面积110.45㎡)。

2017年9月4日,原仙桃某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某甲公司还建原仙桃某公司光明华府单元号、号、号、号四套房屋(面积为110.45㎡×4套=441.8㎡)和号门栋(面积38.68㎡)。并于次日,原仙桃某公司到原仙桃市房产局办理了上述房屋的锁定及网签手续。

2019年5月1日,刘某与某甲公司光明华府项目部签订《光明华府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某甲公司将案涉房屋出售给刘某。2019年9月21日,刘某支付购房首付款后,某甲公司将案涉房屋交付给刘某。

2019年7月16日,原仙桃某公司为与某甲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法院,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某甲公司向原仙桃某公司交付位于仙桃市单元号**号房屋和1-103号门栋房。某甲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4月22日,法院对某甲公司相关房屋查封。庭审中,刘某陈述其在2022年5月份才得知案涉房屋归湖北某公司仙桃分公司所有。2023年4月,刘某将案涉房屋腾退移交。

2023年5月11日,刘某为与某甲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法院,法院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判决,解除刘某与某甲公司之间的《光明华府商品房销售合同》。2023年4月19日,湖北某公司仙桃分公司为案涉房屋申请办理了不动产权证。2025年5月19日,湖北某公司仙桃分公司向仙桃市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交纳了案涉房屋自2019年9月21日至2023年4月的物业管理费5661元。

另查明,2022年3月31日,原仙桃某公司与湖北某公司仙桃分公司合并为湖北某公司仙桃分公司,合并后所有债权债务由湖北某公司仙桃分公司承继。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刘某向湖北某公司仙桃分公司支付房屋占用费11000元及物业管理费5661元;驳回湖北某公司仙桃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

这个案子是个典型的"一房二卖"陷阱。简单说就是:某甲公司先把房子"卖"给了原仙桃某公司(办理了网签),后来又把同一套房子"卖"给了刘某。虽然刘某签了合同、付了钱、住了房,但最终法院认定房子归湖北某公司仙桃分公司所有,刘某还得赔钱!

关键教训

  1. 网签不等于产权:很多人以为办了网签就"稳了",其实大错特错!网签只是房管部门的登记手续,就像在派出所报了个备,不等于房子就是你的。最终谁拥有产权,要看不动产登记证。刘某就是吃了这个亏——买了房、住了房,却不知道房子早在2017年就"名花有主"了。

  2. 不知情也有责任:法院认为刘某在2022年5月知道房子有问题后,还继续占用到2023年4月,这段时间要赔钱(11个月×1000元/月=11000元)。更冤的是,刘某还得承担这几年的物业费5661元,因为湖北某公司仙桃分公司已经替他垫付了。

  3. "善意"很重要:如果你买房前不查产权状态,法院可能认定你是"非善意"买家,即使你不知情也要担责。刘某的错误在于:买房时没查网签状态,装修前不办产权证,直到2022年房子被查封才知道有问题。

给企业的3条保命建议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认为"实际占有=拥有产权",这是大误区!本案明确告诉我们:没有合法产权依据的占有,时间再长也是"不当得利",迟早要还钱!

在房产交易日益复杂的今天,一次疏忽可能让企业损失数十万。与其事后补救,不如提前防范。征和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企业法律顾问,提供极高的性价比服务,特别推出"先试用满意后付款"模式——您可先体验基础法律服务,确认效果后再决定是否深度合作。我们已帮助300+企业规避房产交易、合同履行等风险,让您的每一分投入都安全可靠。选择专业法律护航,企业发展才能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