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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不保留货物签收单可能输掉官司-枣阳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枣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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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683民初260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2年11月9日,襄阳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作为卖方与枣阳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签订《枣阳集美天宸项目智能化道闸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暂定含税总价款为116,651.02元。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将货物送至某乙公司指定的湖北省枣阳市中兴大道集美天辰项目工地,由某乙公司指定工作人员在到货确认单上签字确认。某甲公司随后开具了以某乙公司为购买方、合计金额为116,651.02元的增值税发票2份。但某乙公司一直未支付货款。某甲公司多次催款无果后,于2025年3月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枣阳某房地产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襄阳某科技公司支付货款116,651.0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17元。

三、核心观点:企业必须守住“送货签收”这一关键防线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常见的致命漏洞——货物送出去了,但没让对方好好签字确认。某乙公司辩称“原告没证明交了货”,可法院为啥还判它输?关键就在那张有对方员工签字的到货确认单!没有它,某甲公司光有合同和发票,很可能败诉。

现实中,很多企业觉得“都是熟人”“对方是大公司”,送货时图省事不索要签收单,或随便让工地保安、临时工签字。结果对方拖欠货款时,企业拿不出铁证,只能吃哑巴亏。本案警示我们:

  1. 签收单比合同更重要:合同只约定“要送货”,签收单才证明“货已到”。哪怕对方是知名房企,也要坚持让指定负责人当面签收,并注明姓名、职务和日期。
  2. 发票不能代替签收:某甲公司开了发票,但法院没直接认它——因为发票只能证明“开了票”,不能证明“货到了”。必须和签收单搭配使用。
  3. 别信“口头承诺”:某乙公司可能说过“等验收完再付”,但合同白纸黑字写了“验收后30天付款”,它拖了两年不付,自然要担责。一切以书面约定为准!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一次省事的“不签字”,可能让百万货款打水漂。生意再忙,这一步绝不能跳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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