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免责条款需实质提示说明否则无效-当阳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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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19)鄂0582民初150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7年7月30日17时左右,曹某平驾驶挂靠登记在宜昌某马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马公司")名下的货车,载朱某伟沿姚家港沿江大道行驶时,因货物超高与限高架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导致朱某伟受伤,限高架、路灯杆等设施受损,交警认定曹某平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某马公司赔偿了以下损失:
- 围墙及门修理费3294元、广告牌修理费38960元
- 园林维护费1000元、路灯杆维修费11180元
- 车辆损失69600元、施救费3000元及评估费5700元
- 车上人员朱某伟受伤赔偿金1380000元(其中保险限额仅30000元)
某马公司此前在人保当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险(均含不计免赔)。但保险公司以"司机货物超高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为由拒赔车损险部分。
法院判决结果:保险公司需向某马公司支付保险金162734元(含车辆损失、第三者财产损失、车上人员险等)。
三、核心风险警示:免责条款不是保险公司的"免死金牌"
本案的关键在于——保险公司不能仅凭一句"违反安全规定"就拒赔! 法院查明:虽然保险合同中有"货物超高不赔"的免责条款,但保险公司仅让某马公司在投保单上盖了公章,既无经办人签字,也无日期,更未对免责条款进行重点解释或书面确认。根据《保险法》规定,免责条款必须"实质提示"才有效,否则就是一纸空文。
企业必须警惕的3个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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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即生效"是大误区
很多企业以为签合同时盖个章就完事了,但本案中某马公司正是因只盖章未签字,导致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已尽提示义务。正确做法:投保时务必要求业务员逐条解释免责条款,并在条款旁手写"已知晓免责内容"并签字确认,或留存沟通录音/录像。 -
"货物超高"不是拒赔万能理由
保险公司常以"违反安全装载规定"拒赔,但若企业能证明:- 事故真实发生且已赔偿第三方损失(保留维修发票、赔偿协议)
- 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重点提示(如未用加粗字体、未单独说明)
企业仍可全额索赔。本案中某马公司因完整保存了评估报告和赔偿凭证,最终获赔全部合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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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计免赔"不等于"啥都能赔"
很多企业误以为买了"不计免赔"就能100%获赔,但若免责条款生效(如超载导致事故),保险公司仍有权拒赔。关键动作:每年续保时,让法务或律师重新审核免责条款,重点排查"超高、超载、证件不全"等常见拒赔情形。
血泪教训:某马公司因保险公司"走形式"的提示吃了亏——若当时保险公司规范操作(如让经办人签字+重点标注免责条款),车损69600元可能真赔不了!企业千万别把保单当"废纸",每一次投保都是法律风险排查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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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公司及姓名已按司法实践匿名化处理,案例引自公开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