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股东未证明财产独立需对公司债务连带担责 - 颍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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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案号:(2022)皖1226民初6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6年11月16日,安徽韩某阳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法定代表人韩某。2021年3月8日,安徽韩某阳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韩某公司,企业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韩某变更为韩雪红,股东包括韩雪红、安徽韩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多人。
2019年3月,安徽韩某能源有限公司(甲方)与颍上县建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颍上县区装饰工程以全包形式交给乙方承包,工程总造价160000元;工程款分三次付清,第一次签订合同之日付60%,第二次木工结束付35%,第三次验收合格五日内付5%;甲方不按约定付款,每拖期一天,按工程总造价的0.1%支付滞纳金;备注:2019年6月26日付款50%,剩余款2019年8月26日付清。合同签订后,颍上县建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装修完成后,安徽韩某能源有限公司投入使用。2019年6月28日,安徽韩某能源有限公司通过王龙向颍上县建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强建强支付装修款50000元,余款110000元至今未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安徽韩某能源有限公司需在15日内向颍上县建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装修款110000元和违约金20000元,合计130000元;韩某作为原一人公司股东,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其他请求被驳回。
三、核心观点:一人公司股东的“财产独立”是防火墙,否则债务可能“牵连个人”
这个案子看似是装修欠款纠纷,但真正值得企业警惕的核心问题藏在最后——韩某作为安徽韩某能源有限公司变更前的唯一股东(一人公司),因无法证明公司财产和自己个人财产是分开的,结果要个人掏腰包还公司欠款。法院说得很明白:一人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自证“公司钱和自己钱是两码事”,就要对公司债务“兜底”。
为什么这对企业主特别危险?
- 一人公司很常见,但风险常被忽略:很多小企业主为了省事,注册成“一人有限公司”(只有自己一个股东)。但法律对这类公司要求更严:你必须随时能拿出证据,证明公司账目干净、和个人生活完全隔离。比如,公司赚钱不能直接进个人微信,买设备不能用个人信用卡随便刷。
- 举证责任倒置,败诉就是“连坐”:案子中,韩某没出庭也没交证据,法院直接推定“财产混同”,判他个人赔钱。现实中,很多老板觉得“公司是公司、我是我”,但一旦出事,拿不出流水、合同或审计报告,法院就会要求个人补上窟窿。
- 教训就一句:账目不清,老板遭殃!别等对方告到法院才着急翻账本。平时就要做到:
- 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绝对不混用(工资、报销都走公司账);
- 每年做正规财务审计,保留好凭证;
- 如果公司从“一人”变多人,历史债务的证明也要提前留痕。
企业主常犯的误区是:“公司是我开的,钱怎么用我说了算”。但法律只看证据——没有清晰账目,公司就可能变成“个人的提款机”,债务也能变成“家庭的债务”。尤其在装修、供货这类合同纠纷中,对方一告一个准。
企业自查小贴士:
✅ 开两个独立银行账户(公司+个人),绝不互相转账;
✅ 每笔公司支出保留发票和合同,哪怕买张办公椅;
✅ 每年让会计做年度审计报告,别嫌麻烦。
记住:省下请专业顾问的钱,可能赔上百万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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