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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转包后实际施工人对外欠款公司不担责-芜湖鸠江承揽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颍上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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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207民初181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11月14日,周红向冯某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冯某人民币壹万陆仟伍佰元整(¥16500),事由为"150挖机62小时金额16100拉钢板费",周红在欠条具条人处签署"周红颍上某水公司",并在欠条右上方备注"一标工地挖机"。邱某在欠条左下方签名"现场负责人:邱某。"欠条未加盖颍上某水公司任何公章。

裕溪河治理工程鸠江区段××标道路工程由颍上某水公司承建,但邱某及案外人黄某明系该工程实际施工人。冯某应邱某要求,经孙某介绍自带挖机到该工程平整护坡,施工完毕后,会计周红出具了欠条。

法院判决邱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冯某工程款16500元,同时驳回冯某对颍上某水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会疑惑:工程明明是我们公司中标的,为什么实际施工人欠的钱公司不用赔?这个看似简单的挖机费用纠纷,其实揭示了企业工程管理中一个重大法律漏洞!

关键问题:谁该为"现场负责人"签字的欠条买单?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工程是颍上某水公司中标的,但法院最终认定公司不用付钱,原因很简单:

  1. 欠条上没有公司公章 - 这是最致命的一点!法律上,没有盖章的文件很难被认为是公司行为。周红虽然写了"颍上某水公司",但没盖章,就像你写"我代表马云"借钱,马云肯定不认账。

  2. 无法证明是公司员工 - 邱某和周红只是实际施工人找来干活的,法院查证后发现他们不是颍上某水公司的正式员工。就像工地包工头请的小工,不能代表建筑公司签合同。

  3. 实际施工人身份明确 - 法院查明工程虽然由颍上某水公司中标,但实际是邱某和黄某明在施工,他们是"实际干活的人",公司只是挂名中标。

给企业老板的3个重要提醒:

⚠️ 风险一:转包工程不签合同=埋雷
很多企业中标后直接把工程"扔"给他人施工,既不签合同也不管账目,结果欠债时自己背锅。本案中颍上某水公司就是吃了这个亏——虽然最终没被判赔,但被起诉折腾了大半年,光律师费就不少。

✅ 防范妙招:

⚠️ 风险二:项目章管理松懈=自找麻烦
本案欠条没盖章公司才免责,但现实中很多企业更危险——随便把项目部章交给包工头。一旦对方用这个章签合同借钱,法院很可能判公司赔钱!

✅ 防范妙招:

⚠️ 风险三:默许他人自称"公司代表"=自认倒霉
邱某在欠条上写"现场负责人",公司没否认就等于默认。很多企业觉得"工地的事不用管那么细",结果供应商拿着"现场负责人"签的欠条直接告公司。

✅ 防范妙招:

老板必备行动清单:

  1. 立即检查所有在建项目,确认是否签有规范的分包合同
  2. 收回所有未限定用途的项目印章,重新刻制带防伪标识的
  3. 对现有"实际施工人"发书面通知,明确其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约
  4. 保存好中标通知书、施工日志、付款凭证等原始资料

记住:法律不保护"我以为",只认"我有证据"。一个没盖章的欠条能让公司躲过一劫,但一个乱盖章的合同可能让公司倾家荡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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