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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确认债务后不能轻易反悔-南陵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南陵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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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主,您是否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在文件上签了字,事后却想以“没算清账”或“被逼无奈”为由反悔?这个真实案例告诉我们:签字就是“认账”,法院不会轻易支持反悔!今天,我们用一个发生在安徽南陵的砖块买卖纠纷,教您如何避免踩坑。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223民初12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8年2月13日,程某、丁某、毕某向南陵县明某有限公司出具了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到汪太明贰拾壹万壹仟陆佰元整,此款为某工程砖款。汪太明系职务行为,货款实系明某有限公司所有。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程某、毕某、丁某支付明某有限公司货款2116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毕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请求,维持原判。简单说:三人必须全额付款,还要额外支付拖延付款的“利息损失”。

三、核心风险提示:签字就是“认账”,企业务必警惕!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三个致命风险点,稍不注意就会让企业“赔了夫人又折兵”:

  1. “随便签字”=“认下债务”,反悔难上加难
    毕某上诉说:“欠条是信访局让我配合写的,实际砖款没这么多!”但法院直接驳回——因为欠条是结算后签的(审计报告早于欠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字就等于认可债务。企业记牢:任何文件(尤其是欠条、对账单)签字前必须核对数字、内容! 别轻信“先签字后补算”,更别因“领导要求”“信访压力”草率落笔。一旦签字,除非能证明被胁迫(比如录音、录像),否则法院基本不会改判。

  2. 合伙人内部协议,对外“不顶用”
    毕某喊冤:“工程是5个人合伙,凭什么只告我3个?”法院明确:欠条上谁签字,谁就对外负责;合伙人内部怎么分账,是你们自己的事,不影响企业向签字人要钱。企业注意:如果和合伙团队合作,务必要求所有合伙人共同签字确认债务,或者在合同里写明“签字人代表全体合伙人”。否则,即使内部协议约定好责任,对外也只认签字的那几个人!

  3. 逾期付款=白送“违约金”
    毕某三人拖欠货款2年多,结果被判付1.5倍银行利率的损失。判决写得清清楚楚:没约定违约金?没关系,法院直接按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收50%!企业自查:合同里必须写清付款时间、违约金计算方式。别嫌麻烦写“逾期按日万分之五付违约金”,这比事后被法院强加1.5倍利息划算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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