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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分期客户违约后银行解约不能继续收违约金-含山信用卡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含山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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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信用卡纠纷
案号:(2023)皖0522民初244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0年12月14日,被告李某填写了一份《中国某行信用卡申请表》,向原告中国某行含山县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并书面表示愿意遵守信用合约的各项规则。同日,被告在原告处办理了“中国某行信用卡乐分易分期付款业务”用于消费,约定被告通过该信用卡向原告借款160000元,还款分期60期,总手续费率为15%。《中国某行信用卡乐分易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中还约定申请人未按期足额偿还分期本金、分期手续费、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任何相关费用中任何一项或几项时,银行有权终止本协议。借款后,被告仅履行部分还款义务,截止到2023年7月6日,尚有本金84989.68元、过期分期利息3878.57元、已过期分期违约金675.55元、已过期分期手续费1562.4元,合计91106.2元未付。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

  1. 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信用卡分期合同(自2023年8月15日起生效);
  2. 被告李某需偿还欠款91106.2元,并以本金84989.6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约年化18.25%)支付后续利息;
  3. 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
  4. 但驳回了银行要求继续收取后续违约金和手续费的请求——因为合同解除后,这些费用不能再算。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为什么解约后不能“无限追债”?
这个案子看似是银行告客户欠钱,但核心教训其实对企业更重要:合同一旦解除,企业不能再“照单全收”所有费用,否则法院可能直接驳回!

一句话总结:合同解约≠无限追债!企业要在合同设计、系统管理和费用计算上留好“安全阀”,否则赢了官司也难全额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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