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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费支付不能仅以未开发票为由拖延-广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广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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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经营者,您是否遇到过合作方以"没开发票"为由拖欠款项的情况?最近一起发生在安徽广德的案件就为此敲响了警钟。法院最终认定:设计方已交付成果,发包方不能仅以"未开票"拒绝付款!这对所有涉及工程款、服务费结算的企业都有重要警示。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18民终12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法院判决结果

事实部分(直接摘自判决书认定内容)
2021年1月,广州某古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古公司")与广德某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航公司")签订第一份精装修设计合同,约定含税总价约20万元;2021年8月签订第二份合同,总价66万余元;2022年5月签订第三份学校室内设计合同,总价120万余元。三份合同总金额约207万元。
合同约定:某古公司需分阶段提交设计成果,某航公司收到对应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按进度付款(例如概念方案确认后付10%,施工图完成后付30%等)。
某航公司累计支付70万元,但某古公司认为应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约165万元),故起诉要求支付剩余95万余元及违约金。
一审开庭前,某古公司仅开具76万余元发票。一审后,某古公司补充开具了剩余发票(二审中提交)。
查明:某古公司已按合同交付全部设计成果;其中两份合同对应的住宅项目已竣工交付,第三份合同项目虽未验收但建筑已完工。

判决结果

三、企业必须注意的三大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是"发票"引发的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在合同履行中的致命漏洞。我们用大白话总结关键教训:

1. 开发票≠付款的"挡箭牌",别被合同条款忽悠!
合同里写"先开发票再付款"很常见,但法院明确:开发票只是附随义务,不是付款的前提条件

2. 进度款结算要看"实际进展",别死抠合同字眼!
某航公司狡辩:第三份合同项目未竣工,所以只付30%。但法院查明建筑已完工、设计成果已交付,认定80%付款条件已成就

3. 一人公司股东:财产不独立=个人要赔钱!
某航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浙江某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00%持股),但某香公司拿不出财务独立证明,结果被判对95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句话总结:合同不是"文字游戏",法院永远保护实际履约方。企业签合同时别只盯着金额,更要关注"如何证明自己已履约";收付款时别被"发票""节点"等条款绑架,核心永远是:活干完了没?证据留全了吗?

专业支持,让企业远离"某航式"风险

这个案例再次证明:法律风险防范不是"花钱买平安",而是"省钱保命"!很多企业直到官司败诉才后悔——其实只要签约时加一句"进度以实际交付为准",或每月做一次财务隔离,就能避免百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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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公司及人名均已按司法惯例隐去,案例细节源自公开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