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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未提示收款不能拒付工程款-肥西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肥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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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123民初970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10月15日,总包单位某建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分包单位上海某筑有限公司(乙方)就肥西县某路交口的肥西某号地块一期及二期总承包工程项目签订《楼梯栏杆安装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工程范围内9#、10#、13#等建筑物的楼梯栏杆及靠墙扶手以包工包料方式分包给乙方,暂定不含税总价458,692.66元。付款节点为:每月25日结算上月工程量,结算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产值的7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产值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在竣工验收后2年内无息返还。合同还规定,乙方每次收款前需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未按时提供,甲方有权拒付且不担责。2022年12月27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但甲方指定的结算人员于2022年离职。2024年2月6日,甲方项目经理通过微信向乙方姚某确认结算金额432,695元,欠款27,695元。

法院判决结果:某建股份有限公司需在10日内支付上海某筑有限公司工程款27,6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4年12月28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同时驳回上海某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教训很直白:发包方不能光说“没收到发票”就赖账,尤其是自己都没提醒分包方该交发票的时候
为什么这么说?合同里虽然写了分包方要提供发票,但发包方也有“先提示付款”的义务。本案中,某建股份有限公司的结算人员离职后,他们既没主动通知上海某筑有限公司申请付款,也没催要发票,却反过来以“没发票”为由拒付质保金。法院认为,这属于发包方自己没走完流程,不能把锅甩给分包方。简单讲:合同是双向的,你(发包方)不喊人交票,就别想用“没票”当挡箭牌

对企业来说,这种“发票扯皮”太常见了,稍不注意就掉坑里。我们总结了几条实操建议,帮您避开类似风险:

  1. 合同写清楚“谁先动”:别只写“乙方要开发票”,得明确“甲方验收后X天内发出付款通知,乙方收到通知Y天内交票”。就像本案,如果合同写了“质保期满后甲方需书面催告”,某建公司就不会输得这么冤。
  2. 关键步骤留证据:所有沟通尽量用微信、邮件等留痕。本案胜诉关键就是那条微信记录——项目经理亲口确认欠款,比嘴上说“不知道”管用多了。
  3. 人员变动别忘交接:结算岗离职是高频雷区!务必在离职前交接付款节点、联系人清单,避免像本案因“人走了流程断”白白赔钱。
  4. 发包方要主动盯流程:别以为“等对方交票”就万事大吉。定期检查付款进度,到节点就发通知,既守约又防纠纷。

结尾小贴士
企业日常经营中,合同细节往往是“小事变大事”的导火索。征和律师事务所专注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用极高的性价比帮您把风险掐灭在萌芽阶段——服务可先试用,满意后再付款,让您花小钱办大事,法律护航不花冤枉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