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受伤后不配合司法鉴定将承担不利后果-肥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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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案号:(2019)皖01民终1037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肥东县某扬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现代牧业(合肥)某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签订装卸承揽协议。谢某受雇于肥东县某扬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自2013年7月开始在现代牧业(合肥)某公司二处备料库上班,主要从事成捆压塑牧草拆卸工作。2016年4月30日下午3点左右,谢某在工作过程中被突然倒下的成捆牧草砸伤右脚,导致右脚受伤,随即被送至肥东县中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右外踝骨骨折,进行石膏固定继续治疗中,后就诊于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安医大第一附属医院及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分别诊断为跖骨损伤性水肿和损伤性关节炎,住院7天。
2018年7月20日,谢某委托安徽某惠司法鉴定中心对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期限进行了司法鉴定。该中心于2018年7月25日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谢某因工受伤致右外踝,后踝骨折,遗留创伤性骨关节炎,右踝关节炎功能丧失60%,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24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120日。肥东县某扬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对谢某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2018年10月13日,安徽某德司法鉴定中心接受一审法院委托作出司法鉴定书认定,被鉴定人谢某因外伤致右踝骨折,不构成伤残等级,误工期360天,护理期150日,营养期为150日。
谢某在第一次诉讼后曾申请撤诉,2019年9月3日再次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对其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但因不配合法医临床查体等鉴定活动,安徽某图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9月20日向一审法院发出终止鉴定告知书,终止此次鉴定工作。
法院判决肥东县某扬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赔偿谢某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计65916.68元,但驳回了谢某关于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诉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看似是员工受伤索赔的普通案件,实则暗藏重要法律警示:员工受伤后不配合司法鉴定,将直接导致其主张的伤残赔偿无法得到支持。很多人以为只要受了伤就能获得赔偿,却不知道法律赔偿是有严格证据要求的。
谢某的遭遇很典型:第一次她自己委托鉴定,认定十级伤残;公司不服申请法院重新委托鉴定,结果认定不构成伤残。谢某对这个结果不满意,撤诉后再次起诉,但这次她又不配合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查,导致鉴定无法完成。法院最终认为,既然谢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构成伤残,就不能获得伤残赔偿。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例揭示了三大风险点,需要特别注意:
第一,用工关系要清晰明确。本案中,现代牧业(合肥)某公司之所以不用承担责任,是因为它与谢某没有直接劳务关系,只是与肥东县某扬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承揽协议。企业使用劳务派遣或外包员工时,必须签订规范的合同,明确各方责任,避免出现"责任模糊地带"。
第二,鉴定争议要依法处理。当员工单方委托的鉴定结果对企业不利时,企业有权申请法院重新委托鉴定,但必须通过正规法律程序。切勿自行找"关系"做鉴定,否则法院不会认可。同时,要提醒员工配合司法鉴定,避免因员工不配合导致诉讼拖延。
第三,关键证据要全程保存。从员工入职培训记录、安全操作规程到事故发生时的现场照片、医疗记录,企业都应系统保存。本案中,如果企业没有保存好与劳务公司的合同,就可能被认定为直接雇佣关系而承担更大责任。
特别提醒各位企业主:很多企业在处理员工受伤事件时,常常陷入两个误区——要么过于强势,认为"大不了赔点钱";要么过于软弱,私下"花钱消灾"。这两种做法都埋下巨大隐患。正确的做法是: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依法处理、该走保险走保险、该配合鉴定就配合鉴定,避免小事拖大。
对于员工而言,也要明白:法律不是"谁伤得重谁有理",而是"谁主张谁举证"。想要获得伤残赔偿,必须通过正规鉴定程序证明自己确实构成伤残。像本案中谢某这样不配合鉴定,白白丧失索赔权利,实在可惜。
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针对此类用工风险,我们建议企业建立"三步防范机制":
- 事前预防: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时明确安全责任,要求劳务公司为员工购买足额保险;
- 事中处理:员工受伤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留完整证据链;
- 事后跟进:依法配合鉴定程序,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责任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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