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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防范 项目负责人 越权签约风险-合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肥东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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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191民初298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合肥同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合肥东某公司公租居住房及8#厂房工程后,于2014年7月26日与陈某明签订《承包协议》,将工程转包给陈某明施工,约定陈某明对项目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同某公司上缴6%管理费及税费,并明确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2014年8月18日,同某公司任命陈某明为项目负责人。

2014年9月4日,陈某明以"合肥东某公司公租居住房及8#厂房项目部负责人"名义与李某签订《水电分包合同》,将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李某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审计定案后两个月内付至实得款95%,剩余5%待保修期满后付清。

李某完成施工后,2019年1月6日,陈某明与李某结算确认工程总价款3974730元,已付3345710元,剩余579020元,约定2019年春节前付至总价的98%。之后陈某明以转账、现金、抵酒等方式支付211500元,仍欠367520元。因陈某明已去世,李某起诉要求同某公司支付欠款及利息,并要求东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结果: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就像一面镜子,照出企业常踩的"大坑":以为给项目负责人戴了"帽子",他签的合同就自动算公司行为!

法院一针见血指出:
1️⃣ "项目负责人"≠公司代表
同某公司虽任命陈某明为项目负责人,但《承包协议》白纸黑字写明"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约"。陈某明签分包合同时,既无公司盖章,合同抬头写的还是"项目部负责人"(个人身份),法院直接认定这是陈某明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2️⃣ 挂靠关系≠职务行为
法院认定陈某明是"挂靠"同某公司(即借用资质施工),而非公司员工。他签合同是为了完成自己承包的工程,本质是为自己打工,不是为公司履职。当陈某明去世后,李某想让同某公司"接盘"欠款,法院坚决说不!

3️⃣ 大额分包≠简单劳务
本案水电分包涉及固定总价、签证变更、管理费等复杂条款,属于工程分包大项。企业容易误以为"项目上签的字都算数",但法律只认真实签约主体!

给企业的3个救命锦囊:
授权书要"划红线"
给项目负责人发授权书时,必须写清"能签什么合同、金额上限多少"。例如:"仅授权签订50万元以内材料采购合同",避免"全权代表"等模糊表述。

合同必须"双保险"
所有项目合同必须同时满足:① 公司公章/合同章 ②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明确授权人签字。项目部章需备案使用范围,仅盖项目部章的合同就像"没盖邮戳的信",法律不认!

定期"查户口"
每季度抽查项目现场合同:

特别提醒建筑企业: 水电、消防等专业分包极易引发连环诉讼!当分包合同写着"项目部负责人陈某"却无公司盖章时,务必警惕——这很可能不是公司债务,而是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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