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未按期办理房产证需全额退房款-当涂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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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521民初6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8年6月16日,当涂县某昊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出卖方和买受人郑某签订《金色里程商品房订购协议》,约定郑某订购当涂县某昊置业有限公司预售的金色里程6栋12层1203室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约118.75平方米,单价6593元/平米,总价为783000元;约定郑某在协议签订时缴纳定金20000元,当月22日给付首付款243000元,余款为银行按揭。当月20日,双方签订正式《马鞍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第20条约定,由于当涂县某昊置业有限公司的原因,郑某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180日(2020年6月30日前)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郑某有权选择是否解除合同。协议及合同签订后,郑某在2018年10月2日之前,先后直接支付共723000元房款给当涂县某昊置业有限公司,并由安徽某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收取60000元房款。为归还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所借的49万元房贷,郑某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6月23日期间,累计支付了利息49436.6元及违约金2246.9元。另,2018年8月,郑某还向当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缴纳住房维修基金14060元,向当涂县税务局缴纳契税10042.85元。后由于当涂县某昊置业有限公司的原因,郑某未能按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遂于2020年11月5日向当涂县某昊置业有限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书。
法院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解除郑某与当涂县某昊置业有限公司的购房合同,当涂县某昊置业有限公司需返还郑某全部购房款78.3万元及房贷利息4.9万余元,并从2018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4.9%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安徽某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其中6万元房款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但驳回了郑某关于银行违约金、契税和维修基金的赔偿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避税"操作"埋隐患,合同金额≠实际金额照样全额退
本案最值得企业警惕的是:当涂县某昊置业有限公司为了帮购房者"避税",在正式合同中把78.3万元的房款写成70.3万元,差额8万元让分销商安徽某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房款"名义收取。结果法院认定:无论合同怎么写、钱给谁,开发商都得按实际收的78.3万元全额退还!企业千万别以为"合同少写点金额就能少承担责任",法院只看实际交易金额。很多企业为了少缴税或规避监管,在合同上"做手脚",殊不知一旦出事,反而要承担更大损失。
产权证逾期=合同可解除,开发商不能甩锅
合同明确约定"交房后180天内办不出产权证,买家可解约",但开发商辩称"办证是双方义务""疫情影响要延期",法院全部不认可!关键点在于:合同约定的是"由于出卖人原因"导致逾期才可解约,而本案确实是开发商材料不全、流程不顺等自身原因导致。提醒企业:合同里写的义务必须认真履行,别指望用"疫情影响""政府效率低"当挡箭牌。特别是涉及产权证、交房等核心条款,宁可签约时谨慎一点,也别事后扯皮。
分销商收款≠开发商免责,连带责任跑不了
开发商声称"6万元是分销商收的,与我无关",但法院查实安徽某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开发商授权的分销商,收的6万元属于房款而非"服务费",因此判分销商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即使钱没进你口袋,只要你让第三方收了客户的购房款,出问题时你照样得负责!企业委托中介卖房时,必须规范收款流程——要么全部自己收,要么在合同里写清"中介代收款项性质及归属",否则"代收"变"连带责任",吃亏的是自己。
三招防范类似风险
- 合同金额必须真实:别为省点税少写合同价,实际收多少就写多少,否则纠纷时反而要多赔钱。
- 关键期限要留余地:比如办产权证,合同里别写死"180天",可改成"在政策允许的最短期限内",并注明"因政府原因导致的延误不视为违约"。
- 第三方收款需规范:若委托分销,必须在合同中明确:①分销商身份 ②代收款性质 ③资金结算流程,并让客户签字确认知晓。
买房是老百姓的大事,企业想省小钱、钻空子,最后往往赔上大钱还砸了口碑。守规矩做生意,才是真正的"省钱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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