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货不查验合格证,产品出事要担责-长垣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4)豫07民再1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16年2月9日,某荣门市部从河南某甲起重机有限公司购买2台650型号减速机,某荣门市部购买后安装在某乙公司的行车上。2017年4月25日上午,某乙公司在使用其中一台行车作业时发生事故,造成其工作人员唐某放受伤。2018年4月13日,某乙公司向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荣门市部赔偿经济损失1222084.7元,凤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行车质量问题致使减速机解体致使某乙公司唐某放被砸伤致残,产品存在缺陷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某荣门市部作为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某荣门市部赔偿某乙公司1222084.7元及利息,后某荣门市部不服上诉至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某荣门市部在执行阶段与某乙公司达成执行和解,某荣门市部共计赔偿某乙公司100万元,并向法院支付了诉讼费、执行费39496.38元。某荣门市部履行义务后,于2021年4月23日向长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河南某甲起重机有限公司赔偿其损失100万元及费用39496.38元。长垣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豫0728民初3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河南某甲起重机有限公司赔偿某荣门市部1039496.38元。河南某甲起重机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2021)豫07民终4412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案涉减速机作为行车的一部分,减速机发生解体是由于减速机自身存在缺陷问题,还是其他原因(如安装不当、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因某荣门市部在该案中没有申请司法鉴定,致使减速机解体的具体原因没有查清,在此情况下应当减轻河南某甲起重机有限公司的赔偿责任,判决河南某甲起重机有限公司赔偿某荣门市部损失727647.47元。二审判决生效后,河南某甲起重机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日作出(2021)豫民申102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22年6月1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民再522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同意以1039496.38元为基数,各自承担50%的金额调解结案,即河南某甲起重机有限公司向某荣门市部赔偿损失519748.19元,若河南某甲起重机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某荣门市部可根据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7民终44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强制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7078元由某荣门市部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156元由河南某甲起重机有限公司承担。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河南某甲起重机有限公司赔偿某荣门市部经济损失519748.19元及案件受理费14156元。另查明,河南某甲起重机有限公司销售给某荣门市部的减速机系从长垣市某减速机门市部购买,某乙公司在使用行车发生事故后,河南某甲起重机有限公司通知孙某刚到事故现场查看,并就赔偿损失的问题进行协商,孙某刚向某荣门市部更换了两个减速机,并同意赔偿5000元,但双方没有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判决结果:再审法院撤销了原一审、二审判决,改判孙某刚、长垣市某减速机门市部赔偿河南某甲起重机有限公司损失259874.10元(即519748.19元的一半)。
三、法律风险提示:别让"我以为"变成"我赔钱"
很多老板觉得:"我只是个中间商,产品出问题找厂家就行",这个案子就是活生生的反例!河南某甲起重机有限公司明明只是销售方,却因为两个"没想到"赔了大钱:
第一个"没想到":不验货=自认倒霉
法院查明,河南某甲公司进货时没检查产品合格证明,甚至说不清减速机有没有合格证。法律明确规定:销售方必须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你连这个基本动作都没做,出事了就无法证明"问题出在厂家,和我没关系"。就像你去菜市场买菜,不看检疫证明就直接卖,结果顾客吃坏肚子,你说"菜是农民种的,我不管",法官能信吗?
第二个"没想到":不鉴定=责任对半
事故发生后,孙某刚说"是操作不当",河南某甲公司却没做专业鉴定。法院一查:减速机到底是因为质量问题解体,还是因为放气孔被螺丝堵住?双方都没证据!最后只能"各打五十大板",50%责任平摊。这就像两辆车追尾,你说对方全责,但没拍现场照片,对方说你急刹车,最后交警只能判双方同等责任。
企业避坑指南
- 进货必"验明正身":每次收货必须检查合格证、检测报告,拍照留存。哪怕对方是老客户、熟人,也要坚持。建议在合同中写明"无合格证产品有权拒收"。
- 出事先"封存证据":产品出现问题,第一时间封存问题物品,联系专业机构鉴定。别急着赔钱或换货,否则就像本案中孙某刚"好心"换减速机,反而坐实了"东西是我卖的"。
- 留痕比承诺重要:本案中关键证据是通话录音,孙某刚在电话里说"你买过多少650减速机也没开过",直接被法院认定为承认责任。重要沟通尽量用文字,电话录音要保存原始载体。
- 别当"老好人":孙某刚说"同意赔5000元了事",这句话在法庭上成了大麻烦。遇到索赔先说"我们需要调查原因",别急着承诺赔偿。
记住:法律不保护"马大哈"。你省下的验货时间、鉴定费用,可能变成十倍百倍的赔偿金。尤其是做中间商的企业,厂家跑路、破产时,你就是最后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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