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车辆管理不严员工私开肇事也要担责-林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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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4)豫0581民初48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3年8月20日21时06分许,在林州市渠东路南马家庄村北路段,邓某驾驶豫EE****号轻型栏板货车沿渠东路由北向南超速行驶时,与沿渠东路由南向北行驶驶入对方车道的秦某伟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载秦某宁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秦某伟、秦某宁受伤,后秦某伟经抢救无效死亡,抢救费用1,070.79元。秦某伟父亲秦某明,母亲李某平。林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邓某与秦某伟承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时邓某在林州市某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上班,任厨师长,负责管理厨房并采购食材,案涉车辆系该公司用于采购的车辆,事发当晚9点下班后,邓某驾驶该车辆从公司返回家中途中发生事故。
法院最终判决:某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50,800元;驾驶员邓某赔偿247,995.1元;林州市某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165,330.07元;车辆登记人郝某生不承担责任。
三、企业车辆管理漏洞埋下大祸根
很多人以为"员工私开公司车出事,公司不用担责",但本案恰恰打破这个误区!邓某下班后私自开车回家发生事故,法院为何判林州市某度假村赔16万多元?关键就在于:企业车辆管理形同虚设,等于把"祸根"亲手交给员工。
核心教训有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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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不能只写在纸上
某度假村辩称有《车辆管理制度》,规定"严禁私自开车",还让员工学习过。但法院发现:车辆钥匙就放在吧台,"谁要用谁自己拿"。这等于告诉员工"想开就开"!企业有制度却没执行,和没制度没区别。就像你家大门永远不上锁,小偷进来偷东西,你能完全怪小偷吗? -
"职务行为"不是唯一担责理由
很多人误以为只有员工"执行工作任务"时出事,公司才要赔钱。但《民法典》第1212条明确规定:车辆所有人因管理过错导致车辆被他人使用造成事故,也要按过错程度担责!本案中,邓某虽是下班后私自用车(非职务行为),但公司对车辆放任不管,被法院认定存在40%管理过错,因此要赔16万多元。 -
"同等责任"不等于"各赔一半"
交警认定双方"同等责任",但法院判决机动车方(邓某+公司)承担60%赔偿责任。为什么?因为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根据河南省规定,同等责任下机动车方要多承担10%-20%责任。企业千万别被"同等责任"四个字迷惑,实际赔偿比例可能更高!
企业紧急自查清单:
✅ 钥匙管理:下班后车辆钥匙必须由专人锁在保险柜,严禁随意放置(如吧台、抽屉);
✅ 用车审批:建立电子/纸质用车登记表,注明事由、时间、审批人,无审批不得动车;
✅ 证据留存:定期组织车辆安全培训并拍照签字,制度张贴处需员工签字确认;
✅ 保险兜底:除交强险外,务必购买商业三者险(建议保额200万以上),转移赔偿风险。
真实教训:某餐饮公司曾因厨师长偷开采购车撞人,因能出示"每月车辆安全会议签到表"和"钥匙双人保管记录",法院认定公司无管理过错,成功免责。而本案度假村一句"钥匙在吧台谁用谁拿",直接导致16万多元赔偿!
企业法律风险早预防,成本远低于事后补救
本案中16万多元赔偿只是冰山一角——诉讼费、商誉损失、客户流失才是隐藏代价。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们见过太多企业因小疏忽引发大纠纷:车辆管理漏洞、合同条款缺失、用工不规范……这些风险完全可提前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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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案例改编自真实判决,人名/公司名已按规范隐去。企业具体操作请咨询专业律师,避免"照猫画虎"反出纰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