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代偿后追偿成功的关键:合同约定必须清晰完整!-仙桃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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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5)鄂9004民初451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3年3月13日,农业银行仙桃分行与周某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周某向农业银行仙桃分行借款500000元,用于生产经营周转,借款期限自2023年3月13至2024年3月12日,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执行利率按照借款发放日前一日1年期LPR加20bp,农业银行仙桃分行在该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处加盖公章、周某在借款人处签字捺印、周某乙在保证人处签字捺印。后周某与湖北某省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委托湖北某省有限公司为周某与农业银行仙桃分行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2****791)的500000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委托担保合同》第(四)条约定乙方(周某)未履行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义务或者其他义务或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甲方(湖北某省有限公司)担保,承担下列违约责任:1、向甲方偿还甲方代偿的全部款项;2、甲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3、每日按代偿款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周某乙与湖北某省有限公司签订《连带责任保证书》,约定鉴于湖北某省有限公司为周某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周某乙愿意提供连带责任保反担保,保证期间为《委托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范围为:《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的全部代偿款项、违约金以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执行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后湖北某省有限公司向农业银行仙桃分行出具《担保项目申请/确认书》,同意为周某的该笔500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2023年3月14日,农业银行仙桃分行将该笔500000元借款发放给周某。
2024年12月6日,湖北某省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向周某、周某乙发送《律师函》,催促其向农业银行仙桃分行履行偿清借款的义务。2025年2月10日,农业银行仙桃分行向湖北某省有限公司发送《代偿通知书》,载明周某尚欠贷款本息521323.26元,其中贷款逾期本金500000元、利息21323.26元,因湖北某省有限公司就该笔借款进行了担保,根据约定,湖北某省有限公司应代偿本金300000元。湖北某省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代周某向农业银行仙桃分行偿还300000元,农业银行仙桃分行于2025年3月31日向湖北某省有限公司出具《代偿证明》,证明湖北某省有限公司代周某向农业银行仙桃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00000元。
另查明,湖北某省有限公司为了追偿该笔代偿款项,于2025年4月9日与湖北慎之宪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律师服务费6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周某需向湖北某省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00000元及违约金(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5年3月28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周某还需支付律师服务费6000元;周某乙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由周某、周某乙共同负担。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表面上看是担保公司成功追回代偿款的故事,但背后隐藏着企业经营中常见的重大法律风险点。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想重点提醒各位企业主:担保代偿后能否顺利追回款项,关键不在于打官司,而在于前期合同约定是否清晰完整!
风险一:代偿后追偿权的保障依赖于合同约定
很多企业以为只要做了担保,代偿后就能理所当然地向债务人追偿。但现实中,如果没有在《委托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代偿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以及"追偿范围包括哪些",很可能面临"代偿容易追偿难"的尴尬局面。本案中,湖北某省有限公司之所以能成功追回30万元代偿款,正是因为在《委托担保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债务人未还款时需"向甲方偿还甲方代偿的全部款项"。
企业应对建议:
- 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必须明确写明代偿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详细列明代偿款项范围(本金、利息、罚息等)
- 不要简单写"追偿权"三个字,而要具体说明追偿的金额计算方式
风险二:违约金约定不当可能导致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本案中,《委托担保合同》约定"每日按代偿款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即日万分之五,年化约18.25%,法院全部支持了。但很多企业要么约定过高(比如日千分之一,年化36.5%),要么约定过低,甚至不约定。过高可能被法院调低,过低则无法弥补实际损失。
企业应对建议:
- 违约金约定在日万分之三至日万分之五之间(年化10.95%-18.25%)较为合理,法院通常会支持
- 可约定"按同期LPR的4倍计算",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的标准
- 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写出具体计算方式,不要只写"承担违约责任"
风险三:反担保条款模糊可能让第二道防线形同虚设
本案中,周某乙作为反担保人,法院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法院特别指出"《委托担保合同》中未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属于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好在仍在保证期间内。如果保证期间约定不明,可能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追偿权。
企业应对建议:
- 反担保合同中必须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和保证期间
- 保证期间建议约定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3年"
- 明确保证范围包括"代偿款、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 定期检查保证期间,不要等到快过期才行动
风险四: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未明确约定可能自行承担
本案中,法院支持了6000元律师费,关键在于《委托担保合同》和《连带责任保证书》中都明确约定了"甲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现实中,很多企业虽然花了钱请律师,却因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而无法向对方主张。
企业应对建议:
- 在合同中明确列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哪些(律师费、差旅费、调查费、保全费等)
- 最好能约定律师费的具体计算标准或最低金额
- 保留好所有费用凭证,如发票、付款记录等
给企业的终极建议:
担保业务是双刃剑,既能帮助企业获取融资,也隐藏着巨大风险。作为企业主,不要等到代偿后才想到法律问题,而应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就做好风险防范。一份好的担保合同,应该像"安全带"一样,在危机来临时真正保护你的利益。
企业经营中,80%的法律风险都可以通过事前合同设计来规避。与其事后花大代价打官司,不如事前花小成本做好风险防范。毕竟,法律不是用来惩罚违约者的,而是用来保护准备充分的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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