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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员工入职一般不构成劳动关系,企业用工性质认定要谨慎-宜都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宜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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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案号:(2025)鄂0581民初31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10月,李某到宜昌某物公司宜都分公司从事保洁工作。2021年7月1日双方签订劳务雇佣合同,约定合同期限11个月,工资1800元/月。2018年11月至2023年6月由宜昌某物公司宜都分公司发放工资。后因该公司股东新成立宜都某物公司,李某转至新公司工作,2023年7月至12月由宜都某物公司发放工资。2023年11月8日,李某在湖北某药公司工作时摔倒受伤,经医院检查为左膝严重损伤。李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被要求补充劳动关系证明。因李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仲裁委不予受理其劳动关系确认申请。

另查明,李某从2011年起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每月207.87元。宜昌某物公司宜都分公司曾为其购买雇主责任险,保险公司已赔付666元。

法院判决: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认定李某与两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三、企业必须注意的三大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就像一面镜子,照出了很多企业用工的"隐形陷阱"。我们总结出三个关键风险点,帮您避开"雷区":

风险一:超龄员工不等于"普通员工"

李某入职时已55岁(超过女性50岁法定退休年龄),且每月领着城乡居民养老金。法院明确指出:达到退休年龄+已领养老金=不构成劳动关系。很多企业觉得"老人干活更踏实",就直接当正式员工用,却不知道这样操作会让企业陷入被动:

风险二:别被"工伤认定"绕晕方向

李某引用最高院规定"超龄农民工受伤可认定工伤",但法院一针见血指出:用工关系性质 ≠ 工伤赔偿。就像去饭店吃饭——

风险三:公司变动=风险翻倍

案例中员工从分公司转到新公司,工资发放主体变化却没重签协议。这就像"接力赛没传好棒":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1. 招人先查"年龄+社保":超过退休年龄的,立即登录当地人社局官网查是否领养老金(操作:搜索"XX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查询")
  2. 协议名称要"露馅":别写《劳动合同》,直接用《退休人员劳务协议》《超龄用工服务合同》
  3. 保险要"双保险":除雇主责任险外,加购"意外伤害补充险"(年费约200元/人,但能覆盖百万赔偿)

小提醒:很多企业以为"工资照发、节日发福利"就是保护员工,却不知这反而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关键不是给多少福利,而是从第一天就明确"我们是劳务合作"。

专业支持让风险归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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