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公司不能仅以被保险人单方委托鉴定为由拒绝赔付-荆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5 钟祥法律顾问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3)鄂08民终29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1年6月3日,钟祥市某祥食品有限公司为其所有的鄂HR××号车在某某财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限额为67000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0元,保险期间为2021年6月4日0时起至2022年6月3日24时止。2021年9月30日21时50分许,董某驾驶车牌号为鄂HR××的轻型箱式货车,沿兴阳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钟祥市柴湖镇同德医院门前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路段宋某驾驶的东方红牌拖拉机相撞,造成宋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1年10月2日,钟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董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宋某无责任。其后,某祥食品公司委托湖北某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为:HR52A9号车辆修复费用损失价格为46420元。鉴定报告中关于事故发生后车辆的残值的说明为:根据该车实际情况资料及市场回收价格行情,不同残值利用价格不同,残值可按照原值的1%-2%扣减。本次结论未对残值进行扣减,是否扣减残值或其归属权确认超出鉴定人的范围,由相关当事方自行协商,或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为此,某祥食品公司支出鉴定费2321元。
另查明,某祥食品公司支付HR52A9号车辆拖车费1500元,并于2022年9月15日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鄂HR××**号车辆在高新区·掇刀区某鑫达汽修厂进行了修理,高新区·掇刀区某鑫达汽修厂向某祥食品公司开具了金额为46400元的维修费增值税发票。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某某财保公司赔付钟祥市某祥食品有限公司保险金49292.60元,二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企业如何防范保险理赔中的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是保险公司和食品公司之间的"小纠纷",却揭示了企业保险理赔中一个常见误区:很多企业认为只有保险公司认可的鉴定才有效,或者必须通过法院委托鉴定才行。而保险公司也常常以"单方委托"为由拒绝赔付。但本案明确告诉我们:企业单方委托的专业鉴定,只要程序合法、结论合理,保险公司不能仅以此为由拒绝赔付

企业理赔中常踩的"坑"和防范建议

1. "单方委托无效"是个误区
很多企业遇到保险事故后,担心自己找的鉴定机构"不被认可",往往被动等待保险公司定损。但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当事人有自行委托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权利"。保险公司不能仅以"单方委托"为由拒绝赔付,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鉴定有问题才能申请重新鉴定。

企业怎么做:发生事故后,如果保险公司迟迟不来定损或定损金额明显偏低,企业完全可以主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注意选择正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并保留好委托手续和鉴定报告原件。

2. 证据链不完整导致理赔难
本案中,食品公司之所以胜诉,关键在于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事故认定书+专业评估报告+维修清单+发票,四者相互印证。而保险公司只是口头质疑,却没有提供反驳证据。

企业怎么做

3. 忽视"残值"问题引发纠纷
本案中,鉴定报告提到残值问题但未作处理,法院最终酌定按2%扣减。很多企业在理赔时只关注维修费,却忽略了事故车辆残余部件的价值归属,导致后期被保险公司扣减赔付金额。

企业怎么做

4. 对"发票补开"缺乏合理解释
本案中拖车费发票是事后补开的,但食品公司作出了合理解释,法院予以认可。实践中,很多企业因发票开具时间与事故发生时间不符而被拒赔。

企业怎么做

给企业管理者的特别提醒

保险不是"买完就完事",而是一个需要全程管理的过程:

记住: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必须有法律和合同依据,不能仅凭主观判断。企业只要规范操作、保留完整证据,在理赔争议中完全能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遇到保险公司无理拒赔,果断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往往比反复协商更有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