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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能以车辆未实际维修为由拒绝理赔-钟祥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4 钟祥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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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8民终80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3年5月7日18时19分,阮某驾驶全某华所有的鄂某***小型汽车,在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G207(乌海线)双河镇黄坪村一组因操作不当,车辆撞在路边树木上,造成车辆与树木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阮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已在中国某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限额为54040元。事故发生后,全某华委托荆门市某甲评估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车辆损失58708元,全某华支付评估费2348元。诉讼过程中,经双方共同选定并由法院委托,荆门市某乙评估公司重新评估后认定车辆损失为47715元,保险公司支付评估费5000元。此外,事故还产生了800元施救费。

一审法院判决中国某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赔付全某华经济损失共计48515元(包括车辆损失47715元和施救费800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车辆有旧损痕迹、全某华未配合调查且未实际维修车辆,请求改判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及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的核心在于:保险公司不能以被保险人未实际维修车辆为由拒绝履行保险理赔责任。很多企业,尤其是保险公司的管理者可能有这样一个误区:如果客户买了保险后出了事故,但没有实际去修车,保险公司就可以不赔钱。但这个案子清楚地告诉企业,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对于全某华是否实际维修、何时维修案涉受损车辆,均系全某华对自己权益的选择和处分,不影响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简单来说,就像你买了手机保险,手机摔坏了,保险公司不能因为你选择不修手机而拒绝赔钱。保险公司该赔的钱一分不能少,至于客户拿到赔款后是去修手机、换新手机还是存起来,那是客户自己的事。

这个案例对企业(特别是保险公司)的法律风险提示有以下几点:

  1. 证据意识要强:保险公司如果对事故有疑问,比如认为车辆可能有旧伤,必须拿出实实在在的证据,不能光靠"我们觉得"或"我们怀疑"。本案中保险公司声称车辆有旧损痕迹,但拿不出监控录像或其他证据证明,法院自然不会支持。

  2. 理赔流程要规范: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主动、及时进行查勘定损,而不是等着客户配合。本案中保险公司抱怨客户不配合调查,但自己也没能证明已履行了必要的查勘义务。

  3. 不能设置额外条件:保险公司不能在合同之外另设理赔条件。车辆是否实际维修、何时维修,不应成为理赔的前提条件。保险的本质是风险补偿,只要事故真实发生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就应按约赔偿。

  4. 重新鉴定要谨慎:如果对客户自行委托的评估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重新鉴定结果出来后,如果没有充分理由质疑鉴定结论,就应接受该结果。本案中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后,又不认可重新鉴定的结论,却没有提供有效证据反驳,最终承担了败诉后果。

对企业来说,防范此类风险的关键是:严格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办事,不随意增设理赔障碍;遇到疑点时,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与客户沟通要主动、透明,避免因沟通不畅引发纠纷

特别提醒保险行业企业:当客户发生保险事故后,应迅速响应,规范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如果对事故真实性或损失程度有疑问,务必在法定期限内收集完整证据,并在专业法律指导下采取适当措施,而不是简单地以"客户不配合"为由拒绝理赔。否则,不仅可能面临败诉风险,还需承担额外的诉讼费用和评估费用,更会损害企业声誉。

对其他行业的企业而言,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履行合同时要保留完整证据;发生争议时要理性沟通、依法解决,避免因处理不当导致小问题变成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