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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确认之诉不适用仲裁时效-钟祥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钟祥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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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案号:(2025)鄂0881民初148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罗某于1995年5月至1998年10月在钟祥市某局上班,从事服务员工作。1998年10月,钟祥市邮电分营,成立钟祥市邮政某局和钟祥市电信某局,罗某被分派到钟祥市电信某局上班,从事出纳工作,单位按月发放工资。2004年7月26日,罗某与湖北省某乙有限公司钟祥市分公司签订《临时用工清退协议书》,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单位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并补缴1998年11月至2004年7月的养老保险和2002年1月至2004年7月的医疗保险。协议签订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2025年3月,罗某向仲裁委申请确认1995年5月至2004年12月与某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仲裁委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罗某随后向法院起诉。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罗某与中国某乙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分公司1995年5月至2004年7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但驳回2004年7月至12月的诉请(因证据不足)。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确认之诉无时效,历史用工隐患要早清

这个案子看似普通,却藏着企业最容易踩的“大坑”——确认劳动关系的官司,不适用仲裁时效
很多企业以为:“员工时隔20年才来主张权利,早就过了诉讼时效,我们稳赢。”但法院明确指出:确认劳动关系属于“确认之诉”,目的是明确双方是否存在法律关系,而非索要赔偿。就像房子产权归属问题,不会因为时间久了就自动消失。本案中,尽管罗某2025年才起诉,但法院仍支持了1995-2004年的劳动关系认定,理由就是“确认关系无时效限制”。

企业必须警惕三大风险点:

  1. 历史用工问题“永不消失”
    企业改制、分立(如邮电分营成邮政和电信)时,原单位的权利义务会由新单位承继。如果当年用工手续不规范(如未签合同、未缴社保),哪怕过了二三十年,员工仍可随时起诉确认关系。一旦确认成功,企业可能面临补缴社保、支付工伤待遇等连环追责。
    → 防范建议: 企业合并分立时,务必全面清理历史用工档案,对临时工、外包人员等“模糊身份”员工,通过补签协议、补缴社保等方式彻底闭环,避免“遗留问题变定时炸弹”。

  2. 清退协议不能“一签了事”
    本案中,企业2004年与罗某签了清退协议,支付了补偿和社保,却仍败诉。原因有二:一是协议只覆盖1998年后的用工,1995-1998年的关系未明确;二是协议未约定“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导致员工后续可追索更早时段。
    → 防范建议: 签订离职/清退协议时,必须写明“双方劳动关系自XX日起全部终止,无任何未结事项”,并覆盖员工整个工作期间。协议要员工亲笔签署,企业保留原件至少30年。

  3. 证据缺失=自认关系存在
    罗某能胜诉,关键靠花名册、工资单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而企业辩称“超过时效”“改制问题不归法院管”,均被驳回。法院强调:只要员工证明“接受管理、从事单位业务、领取报酬”,劳动关系即成立。
    → 防范建议: 无论用工性质(正式工、临时工、退休返聘),企业必须规范保存:①劳动合同 ②考勤记录 ③工资发放凭证 ④社保缴纳记录。电子数据需定期备份,纸质文件至少存20年。

给企业的真心话:
劳动关系确认纠纷看似“小事”,实则可能引爆社保补缴、工伤赔偿等巨额损失。与其事后被动应诉,不如提前做好用工合规体检。尤其是经历过改制、搬迁、业务调整的企业,更要重点排查2000年以前的用工档案——这些“陈年旧账”最容易被员工翻出来“秋后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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