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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工程未签合同但实际施工验收合格发包方仍需付款-长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长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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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121民初440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5年10月30日,安徽某州双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标罗塘小学、禹庙小学食堂建设工程一标段,后该公司与长丰县罗某乡中心学校于2015年11月6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承建罗塘小学、禹庙小学食堂,包括地上2层,框架结构、独立柱基础,工期为90天,自2015年11月9日至2016年2月9日,合同价为660000元。进度款支付: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60%的工程价款,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审计后支付至审计价款的95%,余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一年保修期满后无息退还。

合同签订后该公司依约施工,除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外,还就增加工程量与罗某中心学校和长丰县罗塘小学通过工程联系单进行了确认,增加工程包括:彩铝推拉窗、面砖墙面、块料地面等。工程联系单上加盖长丰县罗塘小学及罗某中心学校公章,并由负责人签字确认。2016年2月9日,案涉工程竣工,并于2016年9月26日完成工程验收。2020年9月17日,该公司向法院提交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要求对增加工程量造价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于2020年12月25日出具鉴定意见书确定增加工程造价为53404.98元,鉴定费4000元。罗某中心学校仅支付了约定主体工程量的工程款。

法院判决结果:长丰县罗某乡中心学校需支付工程款53404.98元和鉴定费4000元;驳回原告对长丰县某育体育局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关键问题: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要工程实际施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发包方也必须支付相应工程款。但同时,只有合同签字方才需要承担责任,不能随意要求第三方付款。

让我们用一个生活中的例子来理解:假设你请装修公司装修房子,合同约定只装修客厅,但施工过程中你又让工人顺便把阳台也装修了,工人也按要求完成了。虽然阳台装修没有单独签合同,但既然你同意了并且验收合格,你就应该支付阳台的装修费。但如果当时是工人自己觉得阳台该装修就自己做了,你并没有同意,那你就不用付这笔钱。

从这个案例中,企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风险防范措施:

  1. 工程变更必须有书面确认:本案中,施工方之所以能胜诉,关键在于有"工程联系单"上有校方盖章和签字。如果只是口头同意,没有书面证据,施工方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到。企业作为发包方或施工方,对任何工程量的增减,都必须及时形成书面文件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2. 注意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中,施工方要求长丰县某育体育局支付工程款被驳回,因为教育局不是合同当事人。企业要清楚,只有与你签订合同的那方才有付款义务,不能因为对方是"上级单位"或"主管单位"就要求其承担责任。签订合同时,务必确认对方是否有权代表项目主体签约。

  3. 避免"先施工后确认"的做法:本案中,增加工程是先施工后补联系单,虽然最终获得支持,但导致了长达数年的诉讼和额外鉴定费用。企业在施工中遇到变更,应该坚持"先确认,后施工"的原则,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成本。

  4. 规范工程联系单的签署流程:被告罗某中心学校辩称工程联系单没有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签字,这也是很多工程纠纷的常见问题。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变更审批流程,确保工程联系单上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必要方的签字确认,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5. 及时进行工程结算:本案从2016年工程完工到2020年才提起诉讼,拖延时间过长。企业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进行结算,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或记忆模糊,增加维权难度。

对于施工企业来说,不能因为是"熟人关系"或"领导口头指示"就随意增加工程量而不留证据;对于建设单位来说,不能认为"没签合同就不需要付款",实际接受并使用了增加工程就要承担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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