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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中违约金与逾期利息不能同时主张过高-长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长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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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121民初913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0年12月7日,某德财务公司(出租人)和董某(承租人一)、合肥某通运输有限公司(承租人二)等签订《商用车个人融资租赁业务全套合同》。合同约定:融资租赁本金454000元,初始租金45400元,计息本金408600元;租赁期限36个月,租赁年利率为6%;租金支付方式为本息等额按月还款。

合同特别约定:如承租人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租金,需支付逾期利息(逾期租金×0.05%×逾期天数);若违约,还需按计息本金的15%支付违约金。2020年12月23日,各方就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

某德财务公司于2021年1月1日向经销商安徽某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408600元。截至2024年1月17日,董某欠付租金127925.10元(含未还租金23007.00元、利息413.98元、未到期金额104504.12元)、逾期利息515.27元。董某辩称已向安徽某信公司支付车辆总价款10%的保证金,应从中抵扣。

法院判决:

  1. 董某、合肥某通运输有限公司支付某德财务公司租金127925.10元及逾期利息(截至2024年1月17日为515.27元,之后以日万分之二计算);
  2. 某德财务公司对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
  3. 驳回某德财务公司关于违约金和其他费用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及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关键教训:企业不能靠"双重罚款"牟利!
本案最值得企业警惕的是:法院直接砍掉了15%的违约金(约6万元),理由很实在——违约金不是赚钱工具,而是补偿损失的手段。某德财务公司既收了逾期利息,又要收高额违约金,但拿不出实际损失证明,法院认为"已有利息和未付租金足够弥补损失",果断驳回违约金请求。

给企业的3条保命建议:

1. 别在合同里埋"雷"——违约金要合理

很多企业觉得"合同写高点才保险",结果适得其反。本案中15%的违约金(年化约5%)+0.05%/天的逾期利息(年化约18%),合计年化超23%,远高于当前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约14.8%)。法院有权直接调低!
正确做法

2. 证据=钱袋子——没有凭证等于没发生

董某声称交了10%保证金(约4.5万元),但既没证明安徽某信公司有权代收,也没提供付款记录,结果一分钱没抵扣。
正确做法

3. 别让"马甲公司"坑了你——共同债务人要盯死

合肥某通运输有限公司只是挂名"落籍公司",却因在合同中被认定为"共同承租人",背上连带还款责任。很多企业以为"挂个名没关系",结果被拖下水。
正确做法

特别提醒:本案中企业还因拿不出律师费发票丢了诉讼费,以后签合同务必约定"违约方承担合理维权费用",并保留所有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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