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代理费应以判决金额为准而非实际到手款-天长委托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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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1181民初190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某水处理(天长)有限公司与安徽某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6月7日签订了《风险代理协议》,约定安徽某律师事务所代理某水处理(天长)有限公司与夏某、张某的仓库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纠纷案(重审)。协议第3条约定风险代理费为"生效判决文书确认甲方所得赔偿额的10%计算金额(不包括应当由甲方承担的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协议第5条约定安徽某律师事务所负责"参加本案重一审、二审诉讼程序,直至终审,并负责执行应赔偿款"。协议第6条约定"甲方收到执行款后七日内按收到的所得赔偿款10%结算代理费给乙方"。
2023年5月25日,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决夏某赔偿某水处理(天长)有限公司损失52.96万元。夏某上诉后,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安徽某律师事务所指派袁某、王某律师代理了上述诉讼。
另查明,某水处理(天长)有限公司与夏某之间另有一执行案件,某水处理(天长)有限公司需偿还夏某47.314万元及利息。两案折抵后,夏某实际上无需再向某水处理(天长)有限公司支付款项。
法院判决某水处理(天长)有限公司向安徽某律师事务所支付风险代理费5.2万元(52.96万元×10%),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
三、企业如何避免陷入"白干活"的律师费纠纷
这个案子看似是律所和企业的钱款纠纷,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警钟:签合同时少写几个字,可能多付几万元!
某水处理(天长)有限公司认为:"既然夏某最后没给我们钱,我们就不该付律师费"。理由很朴素——"没拿到钱,凭啥付钱?"但法院为什么判企业要付钱呢?关键就在协议里的两个矛盾表述:
- 协议第3条写的是"按生效判决确认的所得赔偿额的10%计算"
- 协议第6条却写"收到执行款后七日内支付"
企业以为按第6条,没收到钱就不付律师费;但法院认为:第3条已明确计算基础是"判决金额",第6条只是付款时间节点。既然法院已判夏某赔52.96万元,哪怕最后因其他债务抵消拿不到钱,企业也得按52.96万元的10%付律师费。
更麻烦的是,企业曾辩称"律师没尽责,导致我们少拿了拆除费、重建费",但法院一查发现:企业对一审判决没上诉,等于默认认可结果,事后再说"律师不行"已经晚了!
企业必看风险防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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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代理协议必须写清"以什么为准"
想按实际到手金额付钱?协议里必须明确写"以甲方实际收到的执行款项为基数",不能含糊说"所得赔偿额"。建议直接写:"风险代理费=甲方银行账户实际入账金额×10%"。 -
协议条款不能"自相矛盾"
本案中第3条和第6条打架,法院优先采用明确计算方式的第3条。签合同时要逐条核对,避免出现"判决确认金额"和"收到执行款"这类冲突表述。 -
对律师服务不满要"当场提"
企业声称律师没帮要拆除费,但开庭时没提异议,判决后也没上诉。发现问题要立即书面要求律师纠正,并保留微信、邮件记录。等到该付钱时才说"律师不行",法院很难采信。 -
"口头约定"在法庭上等于没说
企业称签约前口头约定"必须执行到位才付钱",但协议白纸黑字写了按判决金额算。再重要的口头承诺,也得写进合同附件,否则打官司时就是"空口无凭"。
一句话总结:风险代理不是"不赢不收费",而是"按约定标准收费"。企业以为"没拿到钱就不用付",却因合同写得不清楚,白白损失5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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