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签约主体错误致企业追偿失败-太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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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1222民初613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7年4月25日,长春某旺食品有限公司与太和某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公路运输承运服务合同》,约定太和某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接长春某旺食品有限公司的货物运输业务;合同期限为2017年6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若因运输原因造成货物品质异常无法销售,太和某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需按货物出厂价1.6倍赔偿。
2018年9月14日,于某2持自己的驾驶证、登记所有人为于某1的吉C×××货车行驶证及道路运输证,与太和某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合同载明承运人为于某1、代表人为于某2,约定运输5544箱旺仔牛奶(起运地长春、目的地包头),要求货物无污染、无损毁。于某2驾驶该车辆装载货物后运至包头,接收方北京某旺包头分公司因货物被氧化铝污染拒收2384箱(交货单注明“货物污染倾斜严重拒收”)。经检测,污染源为氧化铝,长春某旺食品有限公司将该批牛奶作报废处理,并从应付太和某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款项中扣除货物损失93476.64元、报废费用8442.86元及运费3632.55元,合计111652.05元。
法院判决:于某2赔偿太和某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损失111652.05元及违约金11165.21元;驳回太和某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于某1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法律风险警示:签约时认错人,损失只能自己扛!
这个案子就像“张三借钱给李四,却让王五签借条”——出了问题根本找不到责任人!太和某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吃了大亏:他们和于某2实际签合同、运货物,但合同上写的承运人却是于某1(于某2父亲)。结果货物被污染后,法院认定于某1既没签字也没赚钱,不用赔钱,公司只能向于某2追偿。
企业必须警惕的3个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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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不能随便签
于某2自称代表于某1签约,却拿不出授权书。现实中很多司机用老板的证件接单,企业图省事没核实,出事后才发现“老板”毫不知情。记住: 签合同必须让对方出示身份证、行驶证原件,确认是车主本人或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比如“本人于某1委托儿子于某2办理运输事宜”并签字按手印)。 -
车辆资质要当场验
本案运输的是牛奶,按规定必须用封闭冷链车,但于某2开的是敞篷货车。企业签约时没检查车辆类型,长春某旺食品有限公司装货时也没提异议,导致货物被铝粉污染。血泪教训: 运输食品、药品等敏感货物,务必核对车辆是否符合行业标准(如冷藏车需有温控记录),并在合同里写明“若车辆不合规,承运人承担全部损失”。 -
交货单签字要盯紧
于某2在交货单上签了字,单子却写“承运商自愿装车后果自负”。这种模糊表述让企业后续索赔更难。正确做法: 交货时双方共同清点数量、检查货物状态,拒收部分要当场拍照录像,并在单据注明具体原因(如“第3-5号托盘氧化铝污染”),避免后续扯皮。
一句话总结: 签运输合同不是“有人开车就行”,必须确保签字人=实际承运人=责任承担人。否则就像本案企业,损失11万多还得不到全额赔偿——于某2个人赔偿能力有限,公司很可能拿不回全部钱!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小贴士
- 签约前“三查”:查身份证、查行驶证、查授权书;
- 重要货物“双保险”:合同约定车辆类型+交货时现场验车;
- 交货单“写清楚”:拒收原因、数量、污染位置必须具体到箱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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