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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付款条件模糊易陷诉讼时效泥潭 - 宁国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宁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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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19)皖1881民初505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1年6月23日,宁国某阳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简称“某阳公司”)与云南某能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某能公司”)签订《钢球买卖合同》,约定某能公司向某阳公司购买各种型号耐磨材料,总价款10395666.5元。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和时间:

  1. 制造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40%货款;
  2. 材料发送到昆明市晋宁县指定地点并检测合格后支付35%;
  3. 材料带负荷运行2000-3000小时且磨耗和碎球率符合要求后支付20%;
  4. 剩余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运行检测合格后12个月)满后一个月内付清。
    合同还手写补充“诉讼地点为昆明”。

合同签订后,某阳公司供货至2012年8月31日,某能公司付款至2015年8月13日。2017年9月,某阳公司首次起诉追讨欠款,但因提交的合同缺少手写条款而撤诉;后又在昆明法院起诉,被裁定不予受理。2019年,某阳公司再次在宁国市法院起诉,要求某能公司支付欠款538886元及利息。某能公司辩称货款已结清且诉讼已过时效,还反诉要求某阳公司返还“多付”的46万余元。

法院查明:某能公司实际付款9856780.31元(含某阳公司返还的100万元承兑汇票),尚欠538886.19元。判决结果:

  1. 某能公司向某阳公司支付欠款538886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9月7日起算);
  2. 驳回某阳公司的其他诉求;
  3. 驳回某能公司的反诉请求。

三、核心风险警示:模糊条款是企业的“隐形炸弹”
这个案子看似是“谁欠谁钱”的简单纠纷,实则暴露出企业合同管理的重大漏洞——付款条件写得越模糊,企业越容易掉进诉讼时效的“坑”

法院为什么没支持“诉讼已过时效”的抗辩?关键就在那句“带负荷运行2000-3000小时后付款”。双方都说不清材料何时开始运行、何时检测合格,导致付款时间无法确定。再加上某能公司2015年还有付款行为,法院认定:权利受损时间不明,诉讼时效不能从固定日期起算。结果,某能公司以为2013年就该结清的尾款,拖到2019年还得再掏钱!

给企业的3条救命锦囊

  1. 时间要“钉死”,别留“活口”
    合同里别说“运行2000-3000小时后付款”,必须写清“自设备交付之日起30日内完成运行测试,测试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付款”。时间点越具体,越能避免扯皮。
  2. 证据要“锁牢”,别信“口头承诺”
    本案中某能公司否认收到100万元返还,但因拿不出证据败诉。企业务必保留所有付款/收货凭证(如承兑汇票交接单、检测报告签字页),微信记录也能当证据!
  3. 时效要“盯紧”,别等“黄花菜凉”
    诉讼时效一般只有3年。如果合同约定“质保期满后付款”,必须主动跟踪质保期结束时间,并在到期后立即催款——拖得越久,胜诉风险越大。

记住:合同不是“走过场”,而是企业的“护身符”。一句模糊的表述,可能让企业白忙十年还倒贴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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