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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财产混同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怀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怀远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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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321民初178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7年2月25日,被告怀远县某达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安徽某程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怀远县XX二标段合同,约定甲方将怀远县2015年XX二标段工程包给乙方施工;工程打包价为:壹拾伍万肆仟捌佰玖拾伍元捌角整(154895.8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施工完成甲方支付乙方总工程款的90%,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10%余款。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施工。2017年4月竣工。2019年8月至2022年5月间,原告施工案涉项目负责人朱某就被告所欠余款52711元通过微信聊天向被告法定代表人盛某催要。盛某于2020年1月24日给付原告30000元。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工程款132184.8元(含盛某于2020年1月24日给付原告30000元)。案涉工程已实际交付。
另查明,被告怀远县某达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设立的公司。被告盛某持股100%。

法院判决:怀远县某达有限公司支付安徽某程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711元及利息(从2024年3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盛某对怀远县某达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是个简单的"要工程款"纠纷,却暴露了企业经营中两个致命风险点,看完您可能会一身冷汗!

风险点一:无资质施工,合同无效但钱照付,企业两头吃亏
法院明确认定:原告安徽某程公司因没有施工资质,签的合同直接无效!但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怀远县某达公司仍要付全款。对企业老板来说,这意味着:

风险点二:一人公司用个人账户收款,老板要替公司还债
本案最揪心的是:盛某作为怀远县某达公司唯一股东,竟因用个人银行卡付工程款被法院判连带还债!为什么?

给企业的保命建议

  1. 一人公司必做三件事
    • 每年做正规财务审计报告(重点证明财产独立);
    • 所有收支必须通过公司对公账户;
    • 股东借款必须签借款协议+保留转账记录。
  2. 工程类企业生死线
    • 签合同前查验对方《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资质过期、挂靠施工等于埋雷,再高利润也别碰!
  3. 催款技巧
    • 保留微信催款记录是好事,但必须注明"公司名称+项目名称";
    • 避免用"你欠我钱"等模糊表述,要说"XX公司尚欠XX项目工程款XX元"。

四、结语

这个案子再次证明:企业法律风险往往藏在"习以为常"的操作里。很多老板觉得"用个人卡收款方便""合同签了就行",直到被告上法庭才追悔莫及。

征和律师事务所专注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为企业提供"嵌入式"法律顾问服务。我们的方案像"企业体检"一样,提前揪出财务混同、合同漏洞等隐形炸弹,服务价格仅是传统模式的1/3,真正实现极高的性价比。更贴心的是,我们提供免费试用期,企业可先体验服务效果,满意后再付款,让您零风险获得专业保障。

法律不是枷锁,而是企业安全航行的压舱石。从今天起,规范每一笔公司账目,守护好您的"有限责任"防火墙!

附:简单自测表
如果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您的企业已面临重大法律风险:
□ 股东用个人账户收过公司款项
□ 公司与股东共用同一张银行卡
□ 工程项目负责人无相应执业资格
□ 合同签订后未留存对方资质证明
建议立即联系专业律师排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