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不能随意签“一次性了结”条款-灵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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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0)皖1323民初705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4月1日上午10时40分许,胡某驾驶皖C×××××号重型自卸车,沿灵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灵双路渔沟信号灯路口,绿灯亮时右转弯通行,与驾驶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绿灯亮时直行的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灵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胡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胡某驾驶的皖C×××××号重型自卸车,登记所有人是怀远县某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在中国太平洋某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某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赔偿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王某受伤当日被送往徐州仁慈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6月11日首次起诉主张前期医疗费等损失,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部分费用,胡某赔偿非医保部分医疗费,怀远县某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12月18日王某出院,医嘱明确提示“必要时再次或多次手术”。2019年8月,王某经鉴定构成多处伤残,同年9月起诉主张更多赔偿,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19.5万元,王某撤回对胡某及运输公司的起诉。2020年3月9日,王某因右踝外伤复发(骨外露、流液),再次住院178天,支出医疗费4.6万余元,遂提起本次诉讼。
法院判决:中国太平洋某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某心支公司赔偿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合计57986.89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法律风险:核心教训
这个案例看似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实则暴露出企业(尤其是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在处理事故赔偿时的致命漏洞——轻易签订“一次性了结”协议,却忽略伤情可能复发的风险。法院为什么判保险公司再次赔钱?关键原因有三点:
- 协议内容不真实:保险公司声称双方签了“事故损失全部了结”的协议,但协议日期(2019年10月15日)晚于法院调解日期(2019年10月12日),且王某否认签字真实性。法院认为,在伤者需“多次手术”的医嘱下,突然同意“一次性了结”不符合常理,显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 伤情未完全稳定:王某出院时医嘱已写明“必要时再次手术”,但保险公司在调解时未核实后续治疗可能性,盲目签订终结协议。法律明确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因伤致残后产生的必要康复费、后续治疗费,赔偿方仍需承担。
- 企业连带责任难逃:怀远县某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为挂靠公司,虽未参与本次诉讼,但此前已因胡某的职务行为被判连带赔偿。若协议被认定无效,企业仍可能被卷土重来的索赔拖入新一轮诉讼。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别图省事签“一次性了结”:遇到伤者伤情复杂(如骨折、神经损伤等可能复发的情况),务必确认其已完全治愈或取得权威医疗证明。协议中应明确写明“赔偿范围包括已发生及未来可能产生的合理费用”,而非简单写“一切了结”。
- 签字必须本人确认:协议签署时,要求伤者当面签字并录像留存,避免代签或事后抵赖。像本案中保险公司无法证明王某亲自签约,直接导致协议无效。
- 定期跟踪伤情进展:尤其是运输公司,对挂靠车辆的事故不能“赔完就完”。建立事故档案,跟踪伤者复查记录,若发现医嘱提示“需后续治疗”,及时补充协商,避免二次索赔。
四、专业支持:让法律风险提前“刹车”
类似事故中,企业常因小疏忽付出大代价——本案保险公司多赔了5.8万元,还搭上诉讼成本。征和律师事务所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专为企业定制风险防控方案:极高的性价比,按需匹配服务内容;可以先试用满意后付款,首月免费体验合同审查、风险预警等基础服务。用专业眼光帮您堵住协议漏洞,让每一次赔偿都真正“一劳永逸”。
(注:文中人名、公司名已按司法文书规范隐去处理,王某指原告,胡某指肇事司机,怀远县某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指车辆登记方,中国太平洋某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某心支公司指承保方。)